省人大常委会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蓄水、引水、提水、排水、供水、防洪相配套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抗御水旱灾害提供了重要的水利保障。同时也指出,省政府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调整治水思路和转变水资源理念。针对现阶段我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功能老化、建设投入不足、主体缺位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是整合资源,争取支持,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以项目作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载体,按照国家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标准,把我省现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整合起来,把小项目变成大项目,争取国家多补贴、多立项。由省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有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发改、财政、国土、农发办、扶贫办、农委等部门,围绕下一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协商,科学合理使用有限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政府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县在使用新增的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民间、金融等其他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的发展。并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是创新组织模式,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广大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探索新的动员机制和组织载体,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天池杯”竞赛活动,引入激励机制,逐步改革和探索“小农水”资金使用办法。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综合效益明显、兴修水利积极性高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和补贴。认真贯彻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界限。要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探索处罚手段,减少和避免因为个别人的好恶损害集体和大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组织和调动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省级财政应提高对“一事一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补贴比例,逐步建立起“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组织模式,通过“换工互助、多户联合、以资代劳”等形式,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体缺位问题。
三是针对我省气候变化规律,优先发展蓄水、节水工程。要高度重视水源工程建设,解决灌溉水源不足问题。通过集雨工程建设,提高应急抗旱能力。在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逐步实现洪水资源化。加强灌区工程建设,加强老化灌溉设施维修改造。要把节水灌溉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革命性措施抓紧抓好,大力推广和普及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省政府应当积极向国家建议对应用节水灌溉技术特别是膜下滴灌技术的农户给予政策性补贴,并加大财政支持,对农民进行引导和扶持,逐步改变大水漫灌和沟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现象。通过发展蓄水和节水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