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对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提出意见建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了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时间毕竟很短,无论从社会的认知程度上,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程度上,还处于法律实施初期的适应阶段,加上国家配套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认识不到位,签订劳动合同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给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对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学习和模范执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各相关方面,要认真抓好各类学习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各级宣传机构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知识,重点解读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企业发展,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二是有重点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针对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以服务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变化,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动态管理。
三是大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要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部分劳动者工资长期得不到合理增长、休息休假权利没有保障等问题。
四是适时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条例。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正确处理好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待国家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后,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条例,对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等条款做出细化的规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简化的劳动合同文本;重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细化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