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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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8-24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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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22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管桂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为维护我省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机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部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日趋严重,道路交通安全也不容乐观。这些问题都需要地方立法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另外,结合当前的执法实践,我省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近年来也创造和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其认真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公安部也颁布了相关规章。按着立法法的要求,我省的《实施办法》应及时同上位法相衔接,并应参照部门规章作出相应调整。基于上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月,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方案。法规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修订《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同志提前介入该法规的修订工作。3月初,为学习借鉴外省、市、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带领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起草小组部分同志赴浙江、湖南、福建进行了立法考察和调研。4月中旬,起草小组完成了《修订草案》试拟稿。以试拟稿为基础,起草小组经过多次研究和修改,于6月初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26个省直相关部门、190位省人大代表和6位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法规起草小组又先后到长春市、松原市、延边州进行调研,召开有公安、交通、城建、法院等有关机关、部门,本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机动车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起草小组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吸纳,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稿)。9月3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多次反复修改,比较成熟,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与《实施办法》相比,变化较大,条文由原来74条修改为现在的94条,其中保留39条,修改28条,删除7条,增加27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无法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修订草案》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也突出了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交通、建设、农机、安监、教育等政府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包括道路车辆和交通参与者等基本元素,还涉及到停车场、城市建筑等其他方面及相关配套设施,哪一处出现问题,都可能成为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瓶颈。因此,新形势下的交通管理工作更应做到统筹兼顾。基于以上考虑,《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同时,停车场的设计和验收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参与意见。另外,对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也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对中小学生、幼儿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修订草案》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突出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机动车,应当保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且三年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道路,应设置限速、提示标志,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及在不同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没有必要再做重复。另外我省《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修订草案》删除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应强烈,呼吁在执法中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甚至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的处罚规定进行了重申,并按照上位法的授权,规定对上述行为人分别按最高限额进行罚款。 

  (六)关于法律责任 

  从《实施办法》施行近五年的情况来看,有关法律责任中的一些条款存在着设定的违法行为不具体、互有交叉重合等问题,《修订草案》从便于执法的操作性、清晰性和准确性角度,拆分、合并了一些条款,使罚则体系更严谨、科学。同时,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有些条款罚款幅度过高或者不当的问题,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管理相对人的承受能力,《修订草案》对有关条款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另外,《修订草案》参照公安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颁布的规章中规定的部分处罚项目和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具体量化。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 责任编辑: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