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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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对〈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0-06-22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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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对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吉人办发〔2009〕48号)收悉。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韩长赋省长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王守臣副省长两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意见,并责成省农委会同有关单位具体承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问题

省政府始终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2004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六个1号文件都对引导、扶持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今年5月份以来,省政府组织省委农办、省农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水利厅、供销社、畜牧局等八个单位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意见。9月23日,韩长赋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农委《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扶持合作社发展意见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扶持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报省委审定后,将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意见》共分九部分40条。主要在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资金项目扶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加强科技人才支撑、着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加大了扶持力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省政府常务会议还决定于11月上旬,以现场合的形式在四平市召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对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任务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地推动合作社发展。

二、关于破解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瓶颈的问题

省政府将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一是强化财政资金扶持。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由5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以后随省级财力增长再逐步增加。市、县两级财政也将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二是强化项目扶持。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将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一村一品”、棚膜经济、农机化示范区等建设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也将优先向合作社倾斜。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主要是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贷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四是强化农村资金互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五是强化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引导实现对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省对已设立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和委托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强化保险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结合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三、关于探索发展多种合作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本着坚持突出专业合作,坚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合作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专业户、专业协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领办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允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加入合作社。三是鼓励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成员或组成联合社,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注册成立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前置审批手续免收所有费用。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卢地认证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合作社产品,省政府一次性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万元;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县两级政府也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

省政府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规范化管理。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组建合作社,做到加入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和身份合法,章程和制度健全,产权明晰,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按照章程和制度实现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和追溯管理。三是实行示范引导带动。主要是通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建设、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化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引导合作社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培育市县级示范社5~10个,省里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示范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并由各级政府对本级示范社给予奖励。

五、关于引进和培训合作社所需人才问题

省政府针对引进和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人才工作,制定规划,明确任务,出台了相关政策。一是在引进人才和技术方面,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基层供销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可从合作社获取相应报酬。农技人员到合作社工作,其职称评聘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要以合作社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各类合作社的专业技术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发展建立以合作社为基础的市县两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内及合作社之间开展技术合作与科技传播活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重点奖励技术合作与科技传播成绩突出的合作社。二是在培训人才方面,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计划。主要建立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实施万名辅导员培训计划,每年培训2000名辅导员,争取用五年时间,实现每个乡村有一名辅导员,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乡四位一体的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实施合作社培训工程,每年培训1000名合作社经营管理者、1000名理财能手、2000名种养能人,逐步构建起合作社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今年省财政拿出150万元资金,省和市(州)两级农业、财政和工商部门,共培训了2000名辅导员,2000名合作社管理者和2000名领办创办合作社的带头人。同时要求,各地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六、关于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

为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和作用,省政府在即将下发的《意见》中,对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制定了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支持专业协会、村干部、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合作社。从事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优势,使其在领办创办合作社过程中发挥带头作用。

七、关于完善地方立法问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省政府组织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研究起草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基础上,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早日出台。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形势下有效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意义深远,作用重大。省政府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和关怀支持下,认真总结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强化工作措施,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为加快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实现新的历史飞跃、推进吉林全面振兴做出不懈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 责任编辑: 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