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吉林人大网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工作 → 常委会公报 → 往期 → 2011年第29期
您的位置: 首页 > 2011年第29期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3-04-03 11:06: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字体显示:【  大      】

X
分享到  - 微信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省检察院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件,即金龙学代表提出的第163号《关于明确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建议》。 

  接到代表建议后,省检察院党组明确要求把人大代表建议当作议案办理,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在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论证、专门例会讨论,并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基础上,提出落实意见。建议办结后,省检察院将办理情况向省人大人选委作了报告,面复了人大代表,代表表示满意。 

  现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建议内容 

  安图县行政区域内设有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和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并分别隶属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2005629,省政府成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池西、池北、池南三个经济管理区,原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政府所在地划归池北旅游经济管理区(以下简称池北区)管辖,其辖区内户籍仍由安图县公安局负责管辖。 

  20093月,安图县人民法院依据省高法发〔200941号文件对池北区的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池北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起诉,池北区的刑事、民商事案件检察权同时一并由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池北区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正式文件明确管辖权,因此,建议省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 

  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我院收到第163号建议后,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张金锁检察长指示:金龙学代表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要也符合实际,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定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徐明牵头与分管反贪、反渎和林业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以及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认真研究落实。 

  ()明确管辖 

  在对长白山管委会的历史沿革以及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认真研究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着眼长远、于法有据的精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基本管辖原则,并于2011510,下发了《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所辖区域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吉检发〔201111号文件),明确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  

  (1)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交由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于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交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2)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辖区内的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省检察院管辖。 

  (3)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有关检察院对省检察院驻保护区检察室协调管辖意见有异议的,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中的属地管辖原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较为适宜。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按照上述规定的立法原意,刑事犯罪一般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主要由原安图县境内二道白河镇以及原省林业厅的长白山保护局管理的部分区域共同组成,长白山管委会成立前二道白河镇的刑事案件均由安图县司法机关管辖,现仍由安图县管辖职务犯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历史沿革,在实践中的法律效果较好。 

  (2)根据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有关规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较为适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长白山地区诉讼案件的管辖争议,于2009316印发的《关于安图县人民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当时文件规定的涉林案件外,安图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诉讼案件仍由安图县人民法院受理,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不再受理非本院管辖诉讼案件。因此,在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应同时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 

  (3)根据高检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的规定,由省检察院确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成立机构 

  为了协调落实省检察院关于池北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经省委同意,并报省编委批准,省检察院设立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检察室,履行对管辖有争议案件的统一协调职责。2011923,省检察院驻长白山开发区检察室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检察室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省检察院认为,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十分中肯,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检察事业的深切关心,对检察工作发展的鼓励和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更加主动的方式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为吉林振兴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11121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