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1月21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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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1月21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遇文书

发布时间:2013-04-07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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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经过修改有很大进步,内容已近完善,应尽快出台,使公路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又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111,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19,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路建设质量问题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突出公路建设质量问题,增加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路建设也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这方面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且内容完备,不必在本条例中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为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即可。同时,为充分采纳委员意见,建议再增加一款将公路质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二、关于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道路两侧留有多大空间的问题要科学合理,认真研究。公路管理部门不是控制区产权人,却要对该范围进行限制,这与其他法律有矛盾。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是原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内容,考虑延续过去体制管理,而未作修改。但新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用地不少于一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控制区的标准,因此建议按上位法表述。因上位法对于村道控制区标准没有规定,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设定为不少于二米。 

  三、关于公路养护方式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表述不清,同时有关方面也认为,公路养护按公路性质应当分为经营性公路养护和非经营性公路养护两种,非经营性公路按养护方式又分为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日常养护不必招标,而大中修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非经营性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养护,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养护,大中修养护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经营性公路养护方式由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确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优先通行权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赋予交通部门监督检查车辆通行特权的规定容易引发事故,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虽然需要道路优先通行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设定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优先通行权缺少法律依据,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该条款。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对交通闭塞急需畅通的公路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的规定;在第十三条增加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在第二十条增加保持标志、标线完好、清晰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的内容;在第三十条增加科学确定养护计划,集中力量尽快修复,确保畅通的内容;在第三十八条增加公路植被需要采伐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在第四十条增加制定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第七十二条增加对散落物处理的相应规定。 

  六、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当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部分条款的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土地征收、招标投标、建设质量中出现问题的要进行处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进行相应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顺序调整和文字表述的修改。 

  《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修改,草案审议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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