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三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新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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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三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新问题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5-0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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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派挂职锻炼期间,通过跟随领导下乡调研和其他在基层挂职锻炼同志关于基层选举问题对我的咨询,发现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三委”)换届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问题在个别村还出现了比较激烈的争执。对此结合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分别做如下探讨。 

    

  一、农村非农业户籍村民是否可以参加选举 

  有些地方的村民迁出农村后又迁回农村,户口由农业户口变为了非农业户口。有村民就认为,非农业户口的村民不是农村人口,没有资格参加农村“三委”的选举。对于这种情况解释如下: 

  户籍的性质与选举权没有必然的联系,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不能作为判断是否为村民的标准。判断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都有在当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二、年龄怎样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的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指的是18周岁,不是虚岁。具体哪天年满18周岁要精确到具体日期,法定算法是18岁生日的后一天才是年满18周岁。举个例子:比如某人是199554日出生,按照法定计算,其年满18周岁应当是其生日的第二天,即201355日。 

    

  三、户籍不在本村的人的选民资格怎么确定 

  根据《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也就具有了选民资格。 

  这一条在实践中出现三种新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一年”时间的界定,究竟是选举前连续居住一年还是累计居住一年?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以派出所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登记的时间为准。只要登记记载的居住日期达到一年以上就可以。 

  第二种情况:之前长期在村里居住,后来迁出户籍了,几年后回来农村居住,但户籍还没有迁回来,要求参加选举,算不算居住满一年以上?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符合居住一年的要求。 

  第三种情况:对于该条规定的“村民代表会议”认识有误解。有村民认为,法律规定选民名单确定之后,才能选村民代表,然后才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而现在对于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的选民资格还没有正式认定,也就是说选民名单都还没有确定,怎么可能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以上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本条所指的村民代表是指上届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根据《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相同的,所以在没有选举出新的村民代表出来前,上届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依旧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就是说在本届选民名单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对于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一年以上人的选民资格确认可以由上届选出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四、外出人员是否直接登记进选民名单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很多。青壮年劳动力基本都外出了,大部分农村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人员。在朝族村,外出务工的比例更高,很多都是通过劳务输出形式长期在韩国、日本、俄罗斯工作。对于这些外出的村民,有些地方直接列入了选民名单。由于一些外出人员并不能在正式选举日回农村参加投票选举,容易造成参加选举投票的人不够选民全体的半数而使得选举无法进行。因此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才能列入选民名单。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选举的严肃性,“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不能以口头形式,或者以打电话、发邮件的形式来表示。必须要通过邮寄书面证明的方式或者本人到本村现场报名登记的方式才能认可为“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五、优秀人才怎样界定 

  根据《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表示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这里的“其他优秀人才”怎样界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一看是否为乡土人才库成员;第二看是否为村产业大户;第三看是否有家庭农场。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况,要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这样才比较权威可靠,也便于操作。也有的地方把“转业军人”列入优秀人才的范畴,只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近亲属之间是否可以同时提名候选人 

  个别村村主任势力比较大,出现要求近亲属同时参加竞选的情况。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同时提名候选人,所以应当准许近亲属之间同时提名。但不得在村民委员会同时任职,依据是《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条规定的“父母、子女”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具有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也包括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 

    

  七、不是选民的人是否可以提名为候选人 

  有个别村出现了不是选民的人要求提名为候选人,认为候选人资格与选民资格无关。有些基层政府部门的同志对这种情况认识上也存在一定的误解。对此做如下解释: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就没有被选举权。不存在所谓“不是选民,也可以成为候选人”的情况。如果不是正式选民,没有选举权,也就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提名为候选人。 

  实践中,有被选举权并不一定就可以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对于某些特殊岗位,考虑到工作性质和能力的需要,法律法规对这些特殊工作岗位的候选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这并不能说明不满45周岁的人没有被选举权。只是在竞选国家主席这一职位时受到岗位资格的限制。 

  再比如“三委”换届中,规定“八类人”不得提名为候选人,也是因为法律对“三委”候选人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具体依据是《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三)热心公益、能够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实践中,依据这条规定,对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八类人规定不得提名为村“三委”成员候选人。 

  这八类人分别是:(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或不清楚的(2)受到党纪处分且未解除处分决定的。(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4)纵容支持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参与人民内部矛盾、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的。(5)法纪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干扰社会稳定的。(6)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群众口碑不好的。(7)参加目的不纯、企图通过当选村干部牟取私利或以非法串联等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8)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 

       

  八、委托投票如何才能有效 

  为了保证“三委”换届的严肃性、公正性,对于选举期间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根据《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委托投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参选村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二)必须在正式选举日二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三)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有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签名不能是打印的,也不得找人代签;(四)不得委托候选人投票;(五)必须委托给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不能委托给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也不能委托给近亲属以外的人。近亲属的范围前面第四部分已经做了说明;(六)每一村民最多只能接受三人委托投票,超出的无效;(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哪怕在选举日委托人回到村里,也只能让受托人代为投票;(八)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投票。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委托人违背了受托人的意愿投票,并不能导致该选票无效,选票依然有效。也不能因为受托人违背了委托人的投票意愿而认定整个投票选举无效。 

    文/聂洋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