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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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做出应有贡献

发布时间:2015-01-20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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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省人大内司委立足本职,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切实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为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开展各项工作

  (一)协助作出决议,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省委召开十届四次会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决定精神。省人大内司委积极配合常委会起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草案,多次组织召开各有关方面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讨论,进行修改,形成了决议草案文稿。11月中旬,内司委召开会议通过了该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11月底,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予以通过。该决议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地方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全民守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把中央依法治国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精神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全体公民一体遵行。在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中,仅是原则性地涉及了人大的监督工作。我省的决议依法予以了充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依法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调查、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这样,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愈加坚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做好立法工作,有效限定部门权力。省人大内司委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改变了以往由相关部门主导增删法规内容的惯例,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把规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执法行为作为修订重点。在省人大内司委的努力下,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正案,在交通事故处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超速行为适当予以警告而不一味强调罚款、科学设定道路限速及在限速路段设置醒目标志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有效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和杜绝以罚代管等现象。特别是针对全省国有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属一直争执不清的实际情况,赋予了森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彻底解决了困扰有关机关、部门二十多年的难题,消除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盲区。同时,强调乡镇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强化了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因此,用地方法规的形式限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工作,力争取得更大实效。在过去的一年里,省人大内司委协助常委会检查了《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全省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通过这些工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促使企事业单位健全完善职代会、实行厂务公开,推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充分保障职工特别是小微及非公企业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以及通过编制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弥补人员不足等问题;省法院调整了涉诉信访工作布局,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化解机制,初步实现涉诉信访案件的有序退出;省检察院构建了以抗诉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创新并完善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加强了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督促检察机关补齐了民行检察监督这块“短板”。

  (四)强化自身建设,大力提高工作水平。省人大内司委立足于本职工作,从更好地发挥法治工作队伍作用的角度,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一是强化政治学习。省人大内司委坚持开展常态化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会议的精神实质,密切结合法治中国和法治吉林建设,就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专题开展讨论,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二是强化自身素质。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理解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职责权限,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三是强化工作能力。委员会办事机构都将所负责的工作细化,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程。对于工作要点安排之外又增加的各项任务,不讲条件,认真落实。

  制约增强监督实效的几个问题

  (一)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性太过于宽泛。毋庸讳言,省人大内司委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题的选择与确定都完全符合监督法规定。但是,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相比较,单一一项专项工作包括的范围还是太广。所报告的内容往往是成绩大、困难多、问题少,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缺乏深刻的剖析和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基本上流于形式。对于存在的大量问题,只用一个报告以及调查报告或审议意见等来体现,根本无法全部涵盖,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时限不尽合理。依据监督法,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时,作为调查、检查和视察中所关注的问题要反馈给相关机关和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还要在规定的时间,一般是在三个月内,相关机关和部门向常委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但是,在这个时限内相当多的工作还没完成,其研究处理情况只能是预测性的展望,无法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落实,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向社会公布研究处理情况还不普遍。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等,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是,各地基本上都没有这样做。

  创新增强监督实效的相应观念

  (一)细化专项工作的专项性。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基本监督形式,必须发挥其作用。这个作用发挥得大与小,就在于对专项性细化得深与浅。当前,全国和省级人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已经扩展到具体部门的具体工作,这就奠定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良好开端。同样,开展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可以更具体一些。现在,不搞个案监督了,但是,类似案件的大量存在,就说明一定存在着问题,就更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以我们开展过的听取和审议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例,开展这项工作对解决执行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报告依然要主讲执行工作成绩巨大,而且,还是从外部查摆影响因素,很少触及自身机制等问题。如果调整一下监督工作的着眼点,将专项性指定得更为明确、具体,把执行工作分为已完成和未完成两类,不是听取和审议面面俱到的整个执行工作情况报告,而是专门听取和审议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并交办一批未执行的具体案件,不给其创造自我表扬的机会,而促使其直面问题,讲清缘由,督促案件的执结。这样,人大的监督工作就更有效力。

  (二)合理延长研究处理时限。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一府两院”很好地落实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但是,也不应超过一年。这样的限定,既不仓促,也不拖沓,比较合理。在合理的时限内,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如果依然应付了事,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统一的高度与意义上讲,就应当予以重点跟踪监督,促其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实现向社会公布的常态化。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能够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接受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本身就是十分有力的监督手段,应当充分地加以运用,使其常态化。实现向社会公布的常态化,就必须解决如何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此提出的意见等问题。既然是向社会公布,就应把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也予以公布,直接由社会检验“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媒体,让社会公众作出评价。落实好的,予以肯定;敷衍塞责的,则必须按照要求继续改正,直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满意。各省(区、市)大多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都依据监督法对“向社会公布”做出了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原则,应该进一步细化、落实,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加以巩固和强化,让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切实收到成效。

  文/张晓峰

  • 责任编辑: 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