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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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综述

发布时间:2016-09-08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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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问题导向,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就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成功实践和范例。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起步较早,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里程已达7.57万公里。但是,早期建设的农村公路,很多已经超出使用周期,到了集中养护的改造期。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的运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我省农村公路的现状,省人大常委会梳理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公路的管理主体问题。我省公路条例,虽然把村道纳入公路的管理范围,但规定得比较弹性,只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县级政府往往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而是把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任务落实给乡镇政府。
    二是农村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标准和比例问题。多年来,拨付标准和比例不明确,一直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落实也不够理想。
    三是等外公路建设标准问题。按照公路法规定,国、省、县、乡公路,要按照四级公路不同标准来建设。但对村道建设,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容易造成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更容易滋生腐败。
    四是超载超限治理问题。超载超限对农村公路破坏很大,但管理手段不足,一直是公路治理的难题。
    五是大型工程施工破坏农村公路问题。工程建设期间,重型车辆反复通过农村公路路段,对农村公路造成破坏很大。
    针对上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制度设计,重点归纳了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拨付、等外公路建设标准、超载超限治理等问题。
    针对资金拨付问题,以往由财政一家按比例拨付,这次立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比例和标准,由省政府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最大限度保证资金拨付的合理性。
    超载超限问题,一直是农村公路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本着可操作、真管用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规定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同时,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工程抢险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文/王子阳 任达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