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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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2-02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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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条例的议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加快制定吉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吉林省专利条例〉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吉林省硅藻土资源保护开发条例〉的议案》、《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完成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吉林省伊通河保护条例〉的议案》,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办理,省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将修保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条例的议案》,交付内司委办理。内司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审议,把办理该议案作为2017年的重要工作去做。现将办理情况及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办理情况

  修保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有关制定我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条例立法问题。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中办、国办也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但单独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鉴于《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已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可以将议案的相关内容纳入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框架中。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与修保代表和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3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带队赴省外调研,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尚没有就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单独立法,山东省、黑龙江省出台的多元化解纠纷地方性法规,都是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作为其中的内容;6月,委员会领导与修保代表见面座谈,进行沟通;10月,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项目评估会,建议将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列为2018年立法项目,其中也包括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方面的内容。11月,委员会领导再次与修保代表见面座谈,就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沟通,修保代表表示理解同意。

  二、审议结果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11月16日,内司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将议案有关内容纳入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中一并考虑是合适的,目前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一是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设定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限,不宜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二是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还仅限于政策层面,没有上位法依据。三是我省部分地方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尚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不具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复制的条件。因此建议就该议案继续进行调研,待时机成熟,再考虑专门立法,做到于法有据,依法立法。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2月1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议案1件,即四平代表团薛亮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吉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议案》。

  《吉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省委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的需省委研究的6项重大地方性立法事项之一,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重点立法项目。常委会党组对这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审议出台。

  收到议案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按照常委会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提前介入立法程序,全力以赴做好议案办理工作。今年2月,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工信厅、省政府法制办赴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进行立法调研,借鉴经验。4月6日,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的议案办理协调会,在听取省工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此项立法进程和条例草案初稿情况的汇报后,提出了明确意见和要求,有力地推进了议案办理进程。 4月中旬,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工信厅、省政府法制办赴通化市、白山市进行省内立法调研,征求各有关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意见。省工信厅、省政府法制办还通过多种渠道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5月19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中下旬,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函征求了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5月22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38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及《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振兴我省实体经济、推动发展民营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省工信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规范,充分吸纳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5月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修改。9月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三审。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和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即《关于制定〈吉林省专利条例〉的议案》(4号)、《关于制定〈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11号)和《关于修订〈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18号)。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议案办理作为2017年度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3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督办。2017年2月22日,委员会召开了有省科技厅、省食药监局和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代表议案交办协调会,研究落实议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11月10日,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听取省科技厅、省食药监局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办理情况及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制定《吉林省专利条例》的议案办理情况。省政府及省科技厅多年来一直重视专利立法。省科技厅2013年10月开始着手《吉林省专利条例》的立法研究和制定工作。针对专利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专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汇报,并与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学习考察小组赴浙江、安徽、四川三省学习考察,与省政府法制办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并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接到代表议案办理任务后,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加大了立法工作推进力度,全力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5月19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该条例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审议。

  二、关于制定《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办理情况。省政府和省食药监局一直重视食品安全立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省食药监局在现行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基础上,拓展相关内容,起草了《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书面征集意见、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接到议案办理任务后,省食药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加快了立法工作进度。2017年3月,省食药监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赴吉林、延边进行了立法调研。5月,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食药监局组成学习考察小组对上海、广东、重庆三省(市)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充分借鉴吸收发达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实和完善。目前,条例草案已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总体可行,建议进一步修改论证,突出本省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办理情况。我省现行的《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并先后四次进行了修订,但随着全国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原有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14年,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实际,会同有关专家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到吉林、松原、四平、辽源等开展了立法调研。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科技厅还共同组成学习考察小组,赴河北、辽宁、新疆等技术市场立法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充分学习和吸收兄弟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接到议案办理任务后,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小组,积极推进技术市场立法工作。2017年5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27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已启动二审准备工作,计划于2018年上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3件议案办理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和提议案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对议案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3件:姜国栋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硅藻土资源保护开发条例〉的议案》(第6号)、王玉芝等代表提出的《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完成计划的议案》(第15号)、于谦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伊通河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7号)。

  在常委会李龙熙副主任的指导下,环资委认真组织开展议案的办理工作:积极推动将代表议案中的有关事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并与委员会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函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协同做好议案办理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开展专题调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参与,共同研究推动有关工作;通过走访、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及时沟通办理情况,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在完成一系列办理工作后,2017年11月13日,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吉林省硅藻土资源保护开发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我省硅藻土资源储量大、品质高,但未能形成优势产业和效益。保护意识不强,资源浪费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协调、政策支持不到位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因,急需通过立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经与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沟通,我省已编制《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对于硅藻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勘查评价与应用研究方面也做出了相应部署,促进硅藻土产业由粗放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方向转化,并坚持以优并劣、扩大规模、扶优扶强的发展原则。鉴于硅藻土作为单一矿种,主要集中在长白县、临江市两地,建议由白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同时,省级层面将进一步加强规划的实施管控,协同做好硅藻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二、《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完成计划的议案》。议案提出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以更好地推动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程。经与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沟通,我省是国家唯一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省,主要通过PPP模式筹集建设资金。省政府已经先期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并于2017年8月15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

  常委会李龙熙副主任高度重视,责成环资委于8月30日组织召开座谈会,特邀领衔代表王玉芝同志参会,共同研究推动立法工作。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住建、发改、工信、新闻出版广电、能源、物价、通信等部门,水务、燃气、热力、电网、通信、广播、吉视传媒等企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管线入廊条件、排迁成本、收费定价、运营安全以及市场终端产品和服务价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9月19日、20日,李龙熙副主任带队赴四平市、长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基层有关部门、企业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1月15日至21日,环资委主任委员周力带队赴珠海市、深圳市、厦门市这三个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先进城市进行考察调研。

  经过深入调研,综合各方意见,目前条例草案中有关入廊、收费等立法焦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相关行业覆盖面广涉及国计民生,且行业特点、企业性质迥异、情况复杂,难于用统一标准和强制手段予以规范。同时,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虽有建设但并未投入使用,缺乏必要的实际经验和实践检验。本着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立法的工作原则,环资委正积极协调各方对条例草案继续进行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待有关立法焦点问题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或者得到妥善解决后,在2018年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制定〈吉林省伊通河保护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伊通河沿岸开发强度加大,河水流量减少、污染加重。近年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平市、长春市加大投入力度,综合治理成效显著;伊通县起草了《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稿),为开展伊通河全流域保护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10月23日,环资委特邀领衔代表于谦同志会同省住建厅、水利厅从源头出发,沿河而下进行考察调研,并分别在伊通县和长春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前期有关工作基础上,结合此次调研情况,环资委认为伊通河全流域保护具备了初步的立法条件,但是仍然需要解决在长春市和伊通县建立上下游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特别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立法焦点问题。环资委认为,就单一河流保护开展立法工作,是立法工作的一种创新,值得探索。因此,建议将其列为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由省政府在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后开展立法工作,环资委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