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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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6-09-03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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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多年来,省委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与法治吉林建设总体研究、整体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民族立法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意见和要求。“一州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立法规划、计划,经党委同意后实施。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问题安排立法工作,确保民族立法与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紧密联系、深度融合,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加快民族立法步伐。我省对民族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截至目前,省本级制定施行的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4部,“一州三县”民族自治地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补充规定共计69部,相当省本级现行有效192部地方性法规的36%,其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48部、伊通满族自治县3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14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4部。截至2015年底,全国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共有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56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数量占全国的7.2%,延边州是全国立法数量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

  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延边州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33部条例中,创制性立法14部,接近立法总数一半;乡村林业、牧业用地管理、土地资产管理、土地监察、水政渔政监察、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城乡规划管理等条例,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统一,又体现了浓厚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成为延边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前郭县灌区管理、旅游管理、土地出让等条例,依托民族地方特色,取得了发挥政策优势、协调利益关系、完善法规体系的立法功效。长白、伊通都利用民族立法这一宝贵“资源”,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城镇管理、集体林业管理、玉米种子管理等条例,做到法规选项符合现实性、法规内容体现创制性、法规体例力求实用性。这些条例,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保障、文化传承,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民族自治地方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紧紧围绕本地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明确立法主体和程序,不断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坚持立法为民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拓宽民主立法途径,畅通民主表达渠道,广泛征集和吸纳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举全地之力、集全民之智开展立法工作,提高了立法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权益。

  民族立法的不断加强,有力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和倾斜政策,推进全省民族工作,鼓励和支持“一州三县”加快改革发展。延边州依托区位、资源和政策优势,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近五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居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前列,保障改善民生、民族文化教育、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工作都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伊通、长白、前郭三县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升。民族自治呈现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

  文/恩齐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