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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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发布时间:2018-01-19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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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52件,审议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47件,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废止单行条例22件……过去五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中心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围绕国家和全省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领域、重大改革、重要民生方面立法,这是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五年来,一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在市场经济领域,制定《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吉林省专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产权保护、推动创业创新;围绕用好人参特色资源,制定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促进了人参产业健康发展。

  在民主政治领域,制定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修订了《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在文化建设领域,制定了《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促进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导向和引导机制。

  在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制定了《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法规规定与扶贫开发政策精神相衔接;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修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是吉林省大气防治领域的第一部专项法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已经进入审议程序,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科技化进程,提高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综合防控能力。

  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优化法治环境

  2016年4月,为切实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和扶贫开发“三个攻坚战”的法治环境,常委会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盘点对照、填补空白三项工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后,提出了需要重点清理的30件法规目录,并委托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以及有关专家等第三方进行了清理评估。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清理意见,汇总后形成政府议案。2017年3月,常委会修改了《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6部地方性法规,废止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从立法层面为改革提供依据。

  2017年,常委会集中对涉农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了《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废止了《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清理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作了修改。

  为落实省委推进扩权强县试点市的改革举措,修订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依法确认梅河口、公主岭出席省人代会组团形式,将改革决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落实新立法法 有力指导设区市立法

  为了落实新立法法赋予设区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设区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质量。精心组织开展全省立法实务培训班,组织设区市、自治州的立法工作人员到省里上挂学习;组织市州人大有关人员赴外省学习立法工作经验;对全省设区市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和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常委会还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则,适时对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开展点评。截至2017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的地方性法规共11件,我省设区市、自治州立法工作呈现良好开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和新立法法对完善立法机制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题询问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办法》,把握立法主动权,避免部门主导下立法的利益倾向化;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确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大常委会等15个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立法工作的智力支持;建设地方立法信息平台,使立法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

    文/姜新 何琳娣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