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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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01-29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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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本届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吉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工作

  法制委员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专门机构。五年来,法制委员会严格贯彻执行立法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审议工作,努力提高法规审议质量,本届以来共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54次,对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一)统一审议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草案。五年来,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依照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对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先后审议了55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交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表决,其中53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已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法规项目附后)

  (二)审议市、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对市、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审议职能,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共审议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47件,提出了审议意见的报告。这些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其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9件、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7件、四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件、辽源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件、通化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件、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件、白城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件。(具体法规项目附后)

  (三)贯彻新立法法,指导市、州立法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立法法作了修改,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我省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由2个增加到9个,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数量猛增。为了提升市、州的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指导推动市、州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一是组织市、州人大有关人员学习外省工作经验。2016年组成调研组,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市、州有关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到广州、深圳、珠海、南宁、北海等地,考察行使地方立法权情况,学习先进经验。同年8月,再次请常委会领导带队,市、州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参加,赴陕西、宁夏、湖南的有关地区,调研学习统一审议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为市、州人大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举办立法实务培训班。2016年8月中旬,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工委举办了全省立法实务培训班。来自全省市、县两级人大和部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143名同志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同志和吉林大学的法学专家,以及省里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法工委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授课,侧重于实务操作,授课14课时,多角度讲授了地方立法的各种问题和事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常委会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与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在日常工作中,法制委员会与市、州人大常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和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对各地在立法中遇到的立法技术问题、立法程序问题等,及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我省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取得的工作成绩得益于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工作中,大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共同促成了委员会良好的工作局面,全面高质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在此,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辛苦努力和辛勤付出,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谢意。

  二、基本作法和经验

  法制委员会始终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为统一审议的根本遵循,加强沟通协调,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灵活适用审议方式,提高审议效率,针对立法“瓶颈”问题,加强立法调研,切实提高统一审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法制委员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制度规定。一是认真落实重大立法事项报告制度。对2017年确定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地方立法事项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6件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法规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了常委会党组按要求及时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了6件地方性法规有序推进的工作情况。二是坚持审议中法规重大问题报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2015年立法项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审议修改条例时坚持企业和职工利益“双保护”、企业发展和职工维权“双促进”的立法宗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支撑。由于该条例调整的事项影响重大,在常委会两次审议后,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就是否交付表决问题向省委请示。三是通过立法保障省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在审议旅游条例时,落实省委提出的要加快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的决策,立足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增加规定由省里统一编制省内跨行政区域和重点景区规划,强调开发旅游产品要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冰雪等生态资源优势,并加强与其他产业融合,以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旅游产品。为落实省委打好“三个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于2017年3月,打包修改和废止了《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依法审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工作中,始终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立法主体、权限、程序法定原则,在审议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条款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把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相抵触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原则。一是注重解决地方立法中照抄上位法问题。法制委员会贯彻修改后的立法法,在审议过程中,对上位法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照抄上位法、又缺少我省特色的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审议后予以删除。二是严格遵行地方立法的权限。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法规草案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事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议,严格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设定法律规范。三是按照上位法规定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在统一审议中,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上位法,对法规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补充和调整。四是注重相关地方性法规之间有效衔接。理顺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减少重复规定,使相关规定相互衔接、互相照应,体现地方立法的系统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好人大的主导作用。法制委员会在研究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沟通,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协调,推动分歧意见达成一致,发挥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审议志愿服务条例时,志愿服务的领导机构、自发零散自愿者是否纳入调整范围、志愿者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等重点内容是常委会审议中的焦点问题。法制委员会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座谈、实地了解志愿者协会情况和外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认真研究论证,使有关条款的修改得到各方的认可,条例顺利表决通过。在审议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时,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农委、省畜牧局对条例在管理体制、产品召回、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上存在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经多次协调,准确界定了执法主体责任、科学设定了重要制度框架和处罚标准,统一了各方思想,法规得以顺利通过并有效实施。

  (四)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规的实效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为实现良法善治打下基础。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道路限速、测速设定不合理等问题,法制委员会先后到辽源、通化以及梅河口等市实地调查,现场听取基层管理人员、交通参与人意见建议,在法规中对道路限速、测速的设定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时,针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异地医疗保险等热点、焦点问题,法制委员会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与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反复沟通,将比较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免费乘坐公交种类,降低免费乘车年龄,建立异地医疗便捷服务制度,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

  (五)灵活适用审议方式,提高审议时效。法制委员会对进入统一审议程序的法规草案,根据成熟度和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适时建议合理安排审次,切实提高审议效果。对法规草案经二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仍不一致,需要继续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进一步沟通协调的,适时建议常委会采取三审或者二审三通过方式,确保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沟通协调,使分歧意见达成一致。对工作急需、法规草案规范事项简单、法规草案本身又比较成熟的,建议常委会采用一次审议通过的方式,法制委员会在会中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既保证了出台的法规质量,又使有限的立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我省制定地方立法条例,须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人代会前,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了人代会审议法规的程序,提出了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建议。因会前准备工作充分,人大代表了解掌握法规草案有关情况,赞同法规草案,地方立法条例最终高票通过。

  (六)针对“瓶颈”问题,加强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认真审议研究法规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常委会审议中的焦点问题,针对“瓶颈”问题,加强立法调研。在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秸秆禁燃是难点问题,法制委员会到四平市、梨树县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座谈,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修改意见。在审议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时,由于国家没有出台保健用品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该法规属于创制性立法,为使保健用品管理立法工作稳妥推进,法制委员会请常委会领导带队,在省内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中保健用品的概念界定、行政许可、标准及检测、监督管理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法规中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黑土地保护条例是一项创制性立法,国家无直接上位法,地方立法是首例,法规涉及的问题复杂,又与现行法规存在交叉,国内缺少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使法规符合省情,对黑土地保护发挥有效作用,在进入统一审议程序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省内多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的内容进行梳理、研究,提出了比较完善的法规草案修改稿。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主动适应地方立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一)强化“四个意识”。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统一审议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作为法规的统一审议机构,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强化“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审议法规时,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的中心工作,从大局出发把握和研究问题,作好顶层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换届伊始,法制委员会通过了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统一审议的原则与方式等。根据统一审议工作需要,法制委员会还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咨询制度、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委员会领导分工负责法规项目制度、主任办公会例会制度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按程序开展统一审议工作。通过完善制度,使统一审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委员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提高依法履职水平。法制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组成人员履职尽责意识和水平。一是专门召开法制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请常委会领导就立法工作中深化“三个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完善“两个机制”作了重要讲话。二是明确工作任务,年初对立法计划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牵头负责组织立法调研和草案文本修改。三是发挥好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作用,请委员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立法计划中部分项目,参与立法调研和草案文本研究修改。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参与调研,了解法规实际情况,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四是兼职委员科学处理法制委员会工作与其他社会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时间,法制委员会会议保持较高的出席率,特别是近两年出席率均在80%以上。五年来,法制委员会为常委会审议提交了高质量的报告材料和草案修改稿等,为法规顺利通过打下了良好基础。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光荣地完成使命,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在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为我省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目录

  1.《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

  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4.《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

  6.《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

  7.《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

  8.《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9.《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10.《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1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12.《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修改)

  1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修改)

  1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

  15.《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16.《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

  17.《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18.《吉林省水文条例》

  19.《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

  20.《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

  21.《吉林省旅游条例》(修订)

  22.《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次修改)

  26.《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7.《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8.《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9.《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30.《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改)

  31.《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32.《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3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34.《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

  35.《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6.《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

  37.《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8.《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

  39.《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40.《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修改)

  41.《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42.《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4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44.《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

  45.《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46.《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47.《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48.《吉林省专利条例》

  49.《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50.《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51.《吉林省公证条例》(修订)

  52.《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1.《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长春市公园条例》

  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4.《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5.《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6.《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7.《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8.《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9.《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10.《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1.《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12.《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14.《长春市邮政条例》

  15.《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16.《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17.《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8.《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1.《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

  22.《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4.《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25.《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

  26.《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27.《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

  28.《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9.《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

  30.《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1.《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

  32.《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

  3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34.《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35.《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案)》

  36.《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7.《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38.《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

  39.《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40.《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1.《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42.《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44.《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5.《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46.《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7.《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