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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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8-05-16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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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在省委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强“四个自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规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拟对2018年法规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结转审议项目(5件) 

  1.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

  2.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

  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正案

  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5.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

  (二)拟提请审议项目(12件) 

  1.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省政府已提议案,提请一审时间待定)

  2.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政府提议案,3月份提请一审)

  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省人大农委提议案,7月份提请一审)

  4.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政府提议案,7月份提请一审)

  5.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政府提议案,7月份提请一审)

  6.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提议案,9月份提请一审)

  7.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省政府提议案,9月份提请一审)

  8.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案,9月份提请一审)

  9.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省政府提议案,11月份提请一审)

  10.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政府提议案,11月份提请一审)

  11.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省政府提议案,11月份提请一审)

  12.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人大农委提议案,11月份提请一审)

  (三)立法调研项目(19件) 

  1.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2.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4.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5.吉林省献血条例(修订)

  6.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7.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

  8.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修订)

  9.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条例

  10.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11.吉林省电影产业促进条例

  12.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修订)

  13.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

  14.吉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15.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16.吉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7.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18.吉林省禁毒条例

  19.吉林省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以上立法项目,如果条件成熟,经提议案机关、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共同论证后,可以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拟列入下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类项目的,提请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限,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调研、论证意见。

  (四)立法需求调研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人大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好新宪法的学习贯彻、实施监察法要求、乡村振兴战略、“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立法需求研究工作。对急需的立法项目,要协调有关部门和方面,及时立项,成熟的,尽早启动立法程序。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 

  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立法实践,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更加善于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

  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对重要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与起草单位和有关方面沟通协调。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座谈、审议、通过前评估等工作。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立法参阅资料,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科学立项、精准立法。对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抓紧论证起草,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对实践证明不适应改革需要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对涉及同类或者类似事项、需要一并采取打包方式进行修改的法规,应当积极稳妥、科学论证、切实可行,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抓住立法重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细化立法流程,扎实做好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健全向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基层意见、解决立法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做好对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工作。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平台延伸到全省所有立法主体。积极探索和推进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逐步实行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切实做好法规清理工作。要集中力量继续做好法规清理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部署,为优化我省法治环境,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盘点对照、填补空白三项工作。加强与政府沟通协调,明确法规执行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共同努力,各方共同配合,继续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工作,使我省地方性法规更有针对性,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切实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积极宣传我省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反映立法工作新进展新成效。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讲好立法故事。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立法能力建设,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开展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常态化机制。继续举办覆盖立项、起草、审议、备案审查等立法全过程的专题培训班。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推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不断提高立法专业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