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梁宇菲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
十一、任命李伟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二、任命徐雪峰为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十三、任命杨钰为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四、任命单明悦为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五、任命朱翔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六、任命林永德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十七、免去吴从民、金鑫、龚巧燕、季伟明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八、免去王博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九、免去李大鹏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免去于汉博的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二十一、免去刘璟的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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