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族各界,具有广泛性。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了国家的领导人员。这次会议,正如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的“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到严重的破坏,“文革”一开始,就停止了各级人大的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了新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应有的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改革选举制度,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三次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如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实行差额选举等等。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使选举权,受到了深刻的民主法制教育,普遍提高了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
人大的组织体系得以健全。1979年7月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同时设立本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大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改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此后,乡镇人大工作日趋活跃。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这是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扎根于基层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得到加强。1982年以来,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相继增设了一些专门委员会。如九届全国人大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9个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级人大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等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91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保障了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必然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我国历史上的最好时期。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从1954年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10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2)规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6)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三次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中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指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