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提出意见建议
7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恩祥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出席此次会议人员普遍认为,自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省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兴企、依法助企、依法护企,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逐步成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同时,出席会议人员针对我省乡镇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作为一个执法平台,推动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首 先,要以改革的精神,解决好乡镇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一是加快地方金融改革,加快发展农村乡镇银行、农民信贷合作、担保公司等试点和推广工作。二是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好200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站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高度,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乡镇企业资金扶持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努力取得国家商业银行资金主渠道的支持。其次,解决好乡镇企业人才短缺的问题,特别是着力抓好落实近几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性文件。
2.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解决乡镇企业发展软环境治理中的老大难和深层次问题。首先要下决心解决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不畅的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定期开展有关这方面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交警、运管部门内设罚款指标的现象,为搞活农产品流通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其次,应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的环境压力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努力总结和探讨基层的一些职能部门“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建立必要的防范和惩处机制,在政策、执法、服务等重要环节上加强监督,对典型案件坚决查处,敢于曝光,使中小企业的权益和重点龙头企业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
3.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政府应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要深刻吸取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教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无证、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同时,对于一些重点、骨干企业的依法监管也不能缺位,对任何企业都应一视同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积极准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藉此大力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素质。省政府应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以标准化建设为核心,在检测、认证、市场、服务等体系建设方面做好准备,特别是应在资金投入的筹措和储备方面尽早着手,争取于2008 年年底前在我省大、中城市中开展市场准入的试点工作,并早日在全省实施。
5.围绕促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应尽快研究和制订保护和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面的规章和政策,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并出台吉林省农产品加工条例。同时,省政府应参照国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理顺乡镇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管理职能,实现与国家农业部在机构、职能以及政策和工作上的对应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