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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对完成好2008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

 

 

 
  3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2008年度立法计划落实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对完成好2008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

  一、提高对贯彻落实立法计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完成计划的自觉性

  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性在于突出立法工作重点,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整合立法资源,防止重复立法,有利于各部门在立法活动中的沟通协调,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2008年度立法计划中所列的立法项目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急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法规草案都有了一定基础的,是人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综合,是在充分讨论和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共识,这为立法计划实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为了增强贯彻落实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凡是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予以调整。对没有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如果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紧急需要的,一般不列入今年的常委会审议议程。如果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政府法制部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协调,并经常委会分管法制的领导或主任会议同意。这样要求,主要目的就是为保证今年立法计划的实施,完成今年的立法工作任务。
 
  二、坚持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建立保障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法规案的起草、审议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国家已经立法的领域,地方立法的任务就是把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具体化,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起草、审议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故意规避国家立法,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回避,认真协调立法中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切实的法律规范,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满足人民利益需求的立法宗旨。在法规案起草、审议中要注重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既要规范公民义务,更要注重公民权利;既要规定行政权力,更要注重行政责任,并在程序上对行政权加以规范、监督和制约。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一定要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立法是分配公正的过程,执法是落实公正的过程,司法是裁判公正的过程。必须在立法源头上坚持公正。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紧密结合本省实际。要紧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推进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立法中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多数项目,如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都是国家尚未立法,属于解决地方事务的创制性立法。这样的立法更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有效、管用。坚持科学立法,还要注重立法技术规范,从立法的技术层面注意解决地方性法规大而全、小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等问题,克服法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语言模糊等问题。

  三、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一是继续实行重要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案,都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法规案正式提请后,一审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议。二审后,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法工委要做好意见汇总,并印发常委会会议。二是坚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立法工作者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利益相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调研方式方法。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不能走过场,要把问题带下去,把情况带回来,经认真讨论研究,拿出最佳解决方案。三是坚持专家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立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内容时,要经过专家论证。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起草部门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四是坚持立法咨询制度。在上届工作基础上,本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实行立法咨询员制度,并根据上届工作情况,拟对咨询员进行适当调整,聘请一批法学、经济学、行政学和有关领域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担任地方立法咨询员。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听取他们意见,发挥他们的智囊、外脑作用。五是法规案要征求省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大常委会意见。根据立法程序规定,在一审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将法规案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要继续坚持。在此基础上,还要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市县人大常委会承担法律实施监督工作,在工作中对执法情况及存在问题都有一定了解,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证立法计划有效实施

  首先,要加强法规案的起草工作。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每件立法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都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要成立法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要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起草阶段。对起草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组织力量攻攻关,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其次,要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与协调。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法规案起草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要经常过问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法规案的把关、审核和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职权的,要将部门之间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要经省政府讨论决定后,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请的法规案,应当及时列入省政府常务会会议议程。第三,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提前介入,协助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要在法规提请前把意见沟通好。提前介入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突出重点,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要各有侧重。专门委员会着重于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法工委着重于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是否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是否存在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问题。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协调工作,经常了解立法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掌握每个立法项目的工作进度,以及法规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半年时召开一次立法计划实施调度会,督促、检查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协调立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立法计划顺利实施。第四,加强审议阶段的法规草案修改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一审前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在二审前及二审会议期间进行统一审议,保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避免法规冲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在修改过程中可以围绕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和难点问题作专门调研,综合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修改建议。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法规草案或者法制委员会二审法规草案时,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这样便于沟通情况和研究讨论问题。第五,不断完善立法协调机制。随着地方立法工作开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从立法计划制定,到法规起草、审核、审议、修改各个环节都比较顺畅的协调机制。要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办法,在办法中明确协调责任和处理原则,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办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