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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就做好立法咨询工作提出要求


 

 

 
  在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聘任立法咨询员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就做好立法咨询工作提出要求。

  一、充分认识立法咨询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立法咨询制度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建立和实施立法咨询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的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措施。坚持立法中的以人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由于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地位超脱,不容易受执法部门的牵制,不容易受利益团体的影响,再加上其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的看待和分析问题,能够从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能够从法理、专业的角度帮助立法机关抉择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保证立法的公正性,提高立法的科学化程度。 二是建立和实施立法咨询制度,是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开门立法的重要途径。立法咨询是我省民主立法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性、规范性的重要方式。在咨询当中,有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有从事立法、执法的实际工作者,还有与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基层干部和经营管理者,对民意、民情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搞好立法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三是建立和实施立法咨询员制度,为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五年来,共有48件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经过了立法咨询,参加咨询的立法咨询员272人次,共提出意见和建议1688条,其中,经济方面的736条,行政方面的952条。被采纳的有843条,占49.5%。咨询意见涉及到法理、立法权限、法规调整对象、法规具体规范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通过吸收、采纳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法规的可行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所以,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立法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专家库”、“智囊团”和“外脑”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明确职责,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意见

  立法咨询员应当围绕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做好立法咨询工作。立法咨询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供咨询。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审议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及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在咨询方式上,立法咨询员可以应邀参加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主持召开的关于法规草案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以及其他立法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回复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就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具体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出的咨询;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反馈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希望各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咨询。首先是在法理方面。各位立法咨询员在提供咨询时,在法规的实体规定与法理的有机结合上多下功夫,使法规的每一条规定都有相应的法理做支撑,保持法律规范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其次是在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法规制定出来之后是要付诸实施的,实施的结果与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座的各位立法咨询员中,有多年从事立法工作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相关行业的实际工作者,对如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着深切的体会和精辟的见解。希望在立法咨询过程中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是在立法技术方面。法规质量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其实体性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还取决于立法技术的高低。希望各位在立法技术方面多提一些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把住立法技术关。能够亲身从事地方立法的实践,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我们希望各位立法咨询员同志能够进一步增强做好咨询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看作是自己的事业,把为提高立法质量服务看作是自己的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各种咨询活动,尽职尽责提供咨询。
  三、加强服务,为立法咨询员提供必要的条件1.保持与立法咨询员的经常性沟通。每年年初,法工委应当将本年度立法计划通报给立法咨询员,使他们从总体上了解本年度的立法工作安排。日常工作中,有需要咨询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提前通知立法咨询员,并且经常保持联系。每年年终,常委会要对本年度的立法咨询工作进行总结,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2.认真研究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主动征求立法咨询员的意见,诚恳地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对于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定期反馈给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和本人。3.为立法咨询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向立法咨询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包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为使立法咨询员全面、及时地了解人大工作,法工委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立法咨询员寄送与人大工作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