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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1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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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8 19:06:00

字号:【  大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的工作
    2008年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准确把握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充分发挥了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的司法职能。
    一、依法履职,全面加强审判工作
    过去的五年,随着经济社会新问题新矛盾的大量涌现和人民群众司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全省法院受案总量持续攀升,共审理各类案件1231179件,比上一个五年增长22.3%。
    审理刑事案件97908件,判处罪犯128280人,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1件25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2269件12952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457件4984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8152件31876人,侵犯财产犯罪32173件44262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6153件27390人,危害国防利益犯罪11件15人,贪污贿赂犯罪4401件5236人,渎职犯罪1271件1540人。
    审理民事案件751321件,诉讼标的总额1279.8亿元,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07538件,财产权属、侵权纠纷案件83816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4047件,合同纠纷案件377408件,其他民事案件18512件。
    审理行政案件17833件,其中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类案件4456件,医疗卫生类案件2789件,土地、林业、草原、矿产等资源类案件1809件,治安、劳教等公安类案件1154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83件,工商、税务、城管、环保、物价等其他类案件7242件。
    办理执行案件257505件,执结标的总额698.3亿元,其中民事执行案件200890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329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6502件,仲裁、公证债权、司法协助等其他执行案件36819件。
    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8407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1552件,行政申诉案件165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5204件,裁定再审5442件。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2006件,其中依法改判366件,发回重审301件,撤诉256件,维持原判708件,以调解等其他方式结案375件。
    二、为民司法,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全面畅通诉讼渠道,确保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扎实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全省95%以上的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中心,为涉诉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缓减免诉讼费45293件5610万元,确保了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着力解决申诉难问题,全面加强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对1933件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改判,确保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现。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体权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住房、就业、医疗、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问题的关切,审理房屋交易、物业服务等案件28564件,劳务合同、劳动争议案件27753件,医患纠纷案件3083件,环境资源保护案件694件,制售假药劣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26件。审理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坑农害农案件和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15245件,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审理离婚、赡养、抚育、继承案件174328件,优先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审理涉军案件3186件,依法维护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为9196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对21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宣告无罪,并尽最大努力使6424件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了应有的民事赔偿。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保证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实现权益。五年来,全省法院对46946件拖延、逃避执行的案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强制执行,对2147件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的案件实行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执行,对4153名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司法制裁,其中限制出境453人,限制高消费72人,拘留2135人,罚款1217人,追究刑事责任276人,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为82.1%,执行标的到位率为80.2%,比上一个五年分别提高26.4和33.6个百分点,32个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三、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秉持以司法公正实现法律公正、以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正的法治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恪守司法中立原则,对于自然人,不论其性别、籍贯、身份、财产状况等差别而一视同仁,对于法人,不因其所有制性质、治理结构、经营规模等差别而区别对待。坚持事实面前同案同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全省法院一、二审服判息诉率为98.9%,再审改判的案件仅占全部诉讼案件的0.21%,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的客观效果。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全省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8.8%,基本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坚持公正对待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依法制裁各种违约侵权行为,确保权利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能够获得赔偿和救济。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依法纠正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侵害,五年共有7128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实现了利益诉求。坚持刑罚正义,对抢劫、盗窃等15种多发犯罪和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法定情节的量刑标准进行了量化细化,确保了罚当其罪、量刑均衡。
    坚持以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实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制度,积极推行司法信息发布、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法院开放日等举措,不断完善和创新以人民陪审、人民调解、社会听证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民主制度,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下行使。我省包括省高院在内有6个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21个法院被确定为省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四、严格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制造恶性事件犯罪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共审理严重刑事犯罪13128件2092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直至死刑的占41.9%;针对我省易发多发的“六涉”犯罪,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共审理涉黑犯罪71件587人,涉毒犯罪2474件4869人,涉众型经济犯罪290件693人,涉农犯罪638件755人,涉林犯罪2625件4717人,涉外犯罪188件206人;确保了打击力度和震慑效果,维护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为63.5%,行政案件协调率为31.2%,执行案件和解率为34.7%。坚持联动司法,全面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单位调解联调互动的工作格局,五年共有155362起矛盾纠纷在立案受理前通过联动调解得以解决。经中央批准,省高院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高院。坚持重心下移、源头治理,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分流稳控、多元化解,着力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五年共化解涉诉信访积案6289件,信访当事人息访、停访比例为97.7%,信访总量年均下降13.6%。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非监禁刑和减刑假释等司法手段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女性犯以及确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扩大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和减刑、假释的适用幅度,五年共判处非监禁刑38563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5535件。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进未成年犯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以有利于未成年犯无痕回归社会、轻松面对未来。
    五、能动司法,服务保障改革发展
    强化司法政策指导,省高院先后制定了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致力平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保障国企改革、粮企改革、林权改革、农村改革等32份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法院能动司法,进一步增强了为大局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正确把握审判导向,围绕我省实施“三化”、“三动”战略,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支持,共审理投资消费服务领域案件95186件,金融案件68894件,知识产权案件1904件,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87件,企业改制破产案件1058件,成功审理了辽源得亨、长春德大、延边石岘等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妥善化解了涉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开发等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保障了吉图珲客专、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全力服务企业发展,省高院相继制定了支持全民创业、保障民营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司法意见,组织实施了“暖企工程”,建立完善了联企结对帮扶、涉企法律服务机制。全省法院共建立企业联系点1426个,走访企业2400余家,提供司法建议和咨询意见8600多条,为企业经营、发展、维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制裁合同违约、商业欺诈以及专利侵权、仿冒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犯罪,努力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执法权、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违法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等行政案件458件,为企业经营发展和自主创新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六、深化改革,推进司法科学发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林业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实行“裁执分离”为主要标志的“吉林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蓝本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裁执分离”的工作模式。
    深化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全面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普遍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评析、执法过错追究、法官绩效考评等制度,促进了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我省法院审判质效自2010年以来持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深化执行机制改革,在全国法院系统首设执行委员会,在省高院和各中院设立执行申诉审查和复议监督机构,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实现了执行权的分权制约和监督。推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创新规避执行反制机制。上述改革,增强了执行工作效能,也有效治理了执行不公不廉的问题。
    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全面实施“全省法院人才战略五年规划”,为基层法院增员1466人,初步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缺员断层的矛盾,优化了基层法院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完善基层经费保障机制,新建、改建126个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进一步改善了基层法院的司法条件。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法院、涵盖办案所有环节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审判流程网上管理、司法活动网上监督。建成155个科技法庭和57个具有远程审判功能的法庭,完成119个人民法庭的数据专网和电子签章系统建设。这些措施,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也提高了司法管理水平。
    七、加强队建,着力提升司法公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省高院分别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加强全省法院系统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官职业精神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持续提升。全省法院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8个法院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优秀法院”称号,29名法官荣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农安县法院翟树全同志当选“2012年度中国法治人物”,省委、省政府授予其“公正爱民法官”荣誉称号,并作出了在全省广泛开展向翟树全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法院文化建设扎实推进,21个法院被命名为国家级与省级文化建设示范法院。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实施“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计划,完成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建设,连续三年对全省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庭庭长和审判执行信访岗位的法官进行了全员轮训。积极探索高层次法官人才培养新模式,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了91名证据科学领域专家型法官。全省法院还组织了587名业务骨干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或立案信访岗位挂职锻炼。
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不断完善符合司法特点和我省法院实际的惩防体系,全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大力加强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工作,集中开展“整治司法不公、严惩司法腐败”专项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并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属违法犯罪上级引咎辞职的刚性问责追究制度。上述反腐倡廉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官干警队伍违纪违法案件逐年下降,五年间全省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106人,其中2012年查处7人,比2007年下降了91.2%;省高院党组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介绍经验。
 
    检视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要求、日益复杂多样的群众诉求不相适应的基本矛盾仍然存在,少数法官能力不足、作风不佳的问题仍很突出,个别法官司法不廉、徇私枉法的问题仍有发生,一些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基建债务沉重等问题仍未破解。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坚持自觉接受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司法的政治方向;坚持审判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正确运行,维护法制的尊严、权威和统一;坚持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忠实践行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宗旨;坚持联动司法,努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整体合力;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努力建设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坚持把基层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筑牢人民司法事业的根基;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司法理念、实践和体制机制与时俱进。
    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代表的支持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的政治理念,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五年来,省高院除了每年一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外,还分别就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立案工作等法院中心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同时,全省法院邀请了686名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7862名人大代表观察庭审听证;省高院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批转案件203件、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331件。这些措施,既为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力创造了条件,也对维护司法公正、改进法院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向各位代表和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机关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3年的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2013年,全省法院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部署、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本次大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更加有效地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为我省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着力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第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创新发展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创新能动司法实践,更好地服务发展民生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司法研判,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司法支持。进一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以贯彻实施“两法”为契机,全面提高审判质效。深刻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诉讼理念,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两法”准确实施;同步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促进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进一步提升。
    第四,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深入推进思想理论建设,坚定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法治理念和职业精神。深入开展向翟树全同志学习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公正爱民、廉洁奉献的法官队伍。深入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辨法析理、公正裁判、定分止争的能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第五,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完成林业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把握时代要求,顺应人民期待,务实重行,奋发有为,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发展进步,为在吉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相 关 用 语 释 义
1.实际执行率(P4):是指执行案件中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的方式执结的案件占同期执行案件受理总数的比例。
    2.执行标的到位率(P4):是指执行案件中已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占同期受理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的比例。
    3.调解优先、调判结合(P6):是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在新时期的创新和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既可以使用调解也可以使用判决处理矛盾纠纷时,把调解作为首选方式,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把握一切可以调解的机会,尽可能做到调解结案;同时,对于依法不能调解或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及时判决。
    4.联动司法(P6):是省高院在深入研究司法权运行规律、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提出的,基本内涵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以最大可能地吸收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元素和能量。
    5.能动司法(P6):来源于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其实践价值在于积极主动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和人民关切,在尊重司法自身规律、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而实施的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实行“裁执分离”(P8):2011年初,省高院认真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由县级政府在穷尽行政手段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行政机关依据法院裁决组织实施、司法裁决与行政执行既相互分离又有效衔接的“吉林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正式将我省法院首创的“裁执分离”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
    7.下属违法犯罪上级引咎辞职的刚性问责追究制度(P10):是省高院2008年初制定并持续推行的具有刚性责任追究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主要形式和内容为:班子成员与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院领导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明确规定省高院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院长向省委和中央引咎辞职;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分管院领导向院党组和省委引咎辞职;一般法官干警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党组主动提出辞职,自己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院党组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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