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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的建议及答复(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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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0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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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的建议

  21世纪是城市经济的时代,更是品牌竞争的时代。便捷、高效、安全的城市交通,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长春市开展了大规模的交通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极大地促进了长春市容、市貌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长春市正在积极申报全国第二批“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为此,针对我市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情况实地数据采集
  长春市城市公共客运系统主要由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出租车三钟方式构成。在城市客运系统中,常规公交仍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截至2011年末,市区常规公共交通车辆总数4502辆。
  2012年9月10日晚19:00-20:30,我们分别在长春市主干道路自由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和支线道路民丰大街与经纬路交汇处对公交车辆夜间使用灯光情况进行了实地数据采集并进行了分析。
  1、自由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有公交车190路、238路、154路、211路、287路、271路、310路、281路、227路、310路、281路、30路、8路、286路、260路、301路、130路、115路、190路、120路、292路、361路共22个线路的公交车共计100辆通过此处,其中有35%的车辆开大灯,53%的车辆开小灯,12%的车辆未开灯。
  2、民丰大街与经纬路交汇处有238路、287路、130路、281路、254路、130路、271路、286路、190路、318路、301路共11个线路的公交车共计62辆通过此处,其中58%的车辆开大灯,29%的车辆开小灯,13%的车辆未开灯。
  二、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应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遵章执行
  在夜晚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车体较大的公交车辆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遵章驾驶,给广大驾车、乘车、过路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城市交通的顺畅带来极大的危害与隐患。随着近几年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长春市主干道路和支线道路车流量也迅猛增加,夜间行驶的公交车辆不开大灯或者开小灯,无论是在直行还是转弯,紧随其后的小型机动车或者是路边的行人经常出现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同时,有的公交司机依仗自己开大车“欺负”小车的不良思维方式,造成机动车间的“刮蹭”、“追尾”等事故。
  怎样正确使用汽车灯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三、城市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对策建议
  1、开展公交安全宣传日, 提升城市和谐形象
  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大任务。城市是人口密集区, 构建和谐公交, 满足市民出行显得
  尤其重要。长春市可利用高校多的优势, 组织大学生开展公交宣传,
  必要时组成公交知识宣传讲座。
  2、加强公交车队的管理和公交司机的责任意识
  少数驾驶司机缺乏人的生命意识和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对乘客、行人安全的漠视不是专业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责任心问题, 而是缺乏最为基本的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重经济、轻安全"的心理形成并不能只归咎于司机个人, 还归咎于公交车队投资方的管理则, 应避免过于注重效益而导致管理疏失及在聘用司机、考核绩效方面存在疏漏。定期组织公交司机进行学习, 主要是提高其法律意识,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3、加大监管及执行力度
  对夜间不开大灯的公交车辆,可以通过广大市民利用现代化的通讯、传媒方式,比如,奖励市民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摄录违规公交车辆,将视频数据上交公交车辆管理有关部门,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处罚。
  构建和谐城市公交,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 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 加快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一个城市重要的民心工程。城市公交是一个城市文明服务、环境保护的窗口, 对促进我市招商引资,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建议人:杨小天)
 
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小天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长春市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的建议》(第192号建议)收悉,长春市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自由大路与东盛大街、民丰大街与经纬路交汇处的33个公交线路的162辆公交车夜间使用灯光情况进行了实地数据采集和分析。首先,我们对您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表示敬意,更感谢您为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针对您的建议,市公安交管部门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集中开展了公交车夜间灯光使用专项整治。针对公交车灯光使用问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对全市公交车辆进行夜间巡查,深入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并将其作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整警力,从严管理,坚决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重点加大了对车辆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检查纠违力度。派辖区民警走访排查住区公交企业和车队,帮助各公交单位认真落实车辆三检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灯光不全、功能失效等影响交通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建立了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力争在短期内使公交车夜间不使用灯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强公交车夜间使用灯光的安全教育。深入公交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大力提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活动,使公交驾驶人自觉做到夜间使用灯光。重点深入公交集团对142条营运线路6000多一线司乘人员夜间使用灯光方面进行了安全教育并积极协助其进行专项自检。组织开展了夜间使用灯光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讲解冬季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灯光使用常识,提高全市公交驾驶人对夜间使用灯光的重要性认识,促进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交车运营环境,推动城市交通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尝试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传媒方式加大对公交车夜间不使用灯光的监督管理。如:奖励市民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摄录违规公交车辆,将视频数据上交公交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处罚,推动此项工作更加深入开展。公布和广泛宣传公交服务监督电话,鼓励广大乘客及市民积极反映不按规定开启夜间行车灯的现象,全社会共同监督公交车的行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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