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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班管理的建议及答复(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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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0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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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班管理的建议 

  对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课后班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出重拳、下猛药,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毋庸讳言,目前对课后班的管理,还存在一些乱、滥、散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在,人民群众对此有很大的意见,一是个别任课教师师德低下,给自己的学生办课后班,把一些应该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放到课后班来讲,以此“迫使”学生参加,自己达到“吸金”的目的。二是收费高,据一些家长反映,他们的孩子参加学校和老师办的课后班每月大约要三四千元的费用,上所谓的特长班费用更高,已经承受不起,“快崩溃了”。三是课后班太多太乱,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特别是为逃避监管,东藏西窜,一些家长反映:“办班的老师像做贼似的,真怕把孩子带坏了。”

  课后班屡禁不止、屡治还乱,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竞争压力大,许多家长怕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有参加课后班的强烈需求。二是有些学校管理不严,部分老师受利益驱使,违规私自举办课后班,在课堂上应该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拿到课后班上来讲,家长担心孩子在学习上要吃亏,无奈参加。三是一部分家长有相互观望的心理,看见别人的孩子参加课后班,怕耽误了孩子,不管自己的孩子是否需要补课,也去参加课后班。四是个别学校的一些老师要求孩子参加其举办的或任课教师的课后班,不参加怕老师歧视,对孩子以后有不利影响。五是面对强大的社会需求,多年来的治理主要以堵为主,堵疏结合的办法不多。

  目前,对于课后班,整治堵死已不现实,应将对其的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为此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界定课后班在义务教育中的性质和地位。在明确课后班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义务教育的延伸,具有公益性质的同时,还要特别明确课后班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所具有的市场化倾向。要放宽准入条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举办办学机构参与学生的课后补习。

  第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凡设施、师资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加强对课后班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依法进行严格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补课费用的办学机构严肃处理;对教学设施、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办学机构及时取缔;对非法举办课后班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取缔并从重从快处罚。

  第四,加强和完善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学校要严格按规定举办课后班,同时要完善对教师的管理制度。现阶段,要严厉禁止教师私自举办所谓的补习班,对教师在校内任教课后班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轨道。同时,应当允许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办学机构任教,但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严厉禁止“自己学生自己教”,把校内课堂搬到校外。同时对教学所得报酬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

  第五,要细化教学大纲,明确每堂课的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内容“标准化”,保证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在课堂上保质保量地完成。要将教师师德师风、课堂教学执行大纲的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对师德师风差、未按规定和标准完成教学任务的实行评定职称、晋职等一票否决。

  第六,要加强对家长的引导。要引导家长遵从教育规律,从孩子的兴趣和需求出发,选择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质量高的课后班,不要盲目跟风、逼迫孩子参加。同时,对孩子的任课教师违规办班的问题,实行有奖举报。(建议人: 孙首峰)

 

                                     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孙首峰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班管理的建议》(第52号建议)收悉,省教育厅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省始终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针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班的管理,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入发展规划,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引导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2010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2011年,省教育厅将“以落实和完善政策为重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列入《吉林省“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出,“政府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地方项目和经济建设。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理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民办学校的管理权限、责任和程序,逐步建立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  

  省教育厅负责审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市、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实施文化教育(包括外语、计算机等培训)培训的民办学校。目前,省教育厅及长春、四平、辽源、白城等部分市教育局已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充实专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组织评估、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下一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

  一是完善审批设置标准。按照审批权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严格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重点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格、资金投入、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备设施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设置审批开展专项论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按法定程序申报和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面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对违规、违法和不符合条件培训机构依法处理。同时,配合宣传部门,加大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

  二是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对学生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对各种不良办学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进行查处,公安、民政会同教育部门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物价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处理。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是加强年度审查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办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复核,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同时,配合工商、公安、宣传等部门,加大对各种不良办学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鼓励和扶持服务质量高和社会信誉好的办学机构。

  三、强力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化,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省、市、县(市)、区、校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举报必查的督查制度。组织教育督导、业务科(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成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组,加强对学校随机监督检查和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值守,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严肃处理;对督查不力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于长期存在严重违规办学的市县,报请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继续推行规范办学行为公开公示制度。督导各地把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表、学校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大型活动安排表等,通过校园网、区域网向家长公开、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是继续完善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制度。积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断探索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手段与方式多元化的,关注个体差异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帮助学生实现全面发展,把综合素质评价做得更加富有成效,更加得到家长和社会的支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

  四是加强对“减负”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各中小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构建“家校进步共同体”。学校每学期要定期召开“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专题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国家减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推介“身边的好学校”,介绍学校实现“减负增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争取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减负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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