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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中规范招生行为和增加办学投入的建议(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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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2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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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教育事业在继承中发展,改革中创新,人民满意指数不断提升。但高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出口和终端,被重视的往往是结果,即升学情况,而办学过程中的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又常常被一张张高考成绩单,一份份名校通知书所掩盖、所粉饰。据了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招生行为不轨和办学投入不足。

  招生行为不轨。一直以来,吉林省教育厅就明文规定,严禁各校跨学区招生。2013年再次出台了《关于2013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教基字【2013】6号),指出“普通高中(含完中的高中部)在所在市、县范围内由当地招生办择优录取新生,任何学校不准跨区域招生”;随后,7月10日,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教办字【2013】53号),“通知”指出,“任何公办和民办高中不准违规招生”。但一些大校、名校仍无视上述规定,以种种“优惠”条件,继续在各市(县)“掐尖”,甚至专门成立了农村班,招收各市(县)中考状元和尖子生。此行为对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都产生了极坏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市(县)高中教育优质化深受其害。而没有优质化,又何谈高中教育普及率?另一方面,子女去外地就读的家长不堪陪读之苦,还承受了巨额的经济负担;对无力陪读家长、考生也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包括家庭的和睦。因此建议:由吉林省教育厅政风行风办、基础教育、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教育督导、发展规划等处室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组,把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作为教育政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开展高中招生秩序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对学校违规招生一律不准建立学籍、考籍,并追究校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彻底杜绝短视近视发展观、自私自利政绩观带来的种种问题。

  办学投入不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但事实上,我省高中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各市(县)高中在改善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上的投入以“自给”为主渠道,但“自足”又往往做不到。“自给”即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有关规定,高中择校生每生每学年收费4000元,公费生每生每学年收费700元。现以一所3000名学生学校为例,一年所收不过叁百万元,而此类学校一年中仅水、电、煤三项支出就占据了几乎一半收入,加之高中没有生均公用经费,而地方财政的支持又往往杯水车薪,导致资金短缺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因此建议: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增加高中教育投入。同时,各市(县)高中也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建议人:袁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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