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罢免,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对代表进行监督是我国国家权力的人民属性决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法律确立人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权,来保证人大代表按人民的意志决定国家大事,从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监督主体。
对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监督主体是原选区的选民;对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监督主体是原选举单位。
(二)关于监督内容。
一是对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各项权利实行监督,检查他们是否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法律职责,积极参政督政,重点检查是否有越权、滥权及失职行为;二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的监督,监督核心在于检查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如何;三是对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中的道德品行实行监督。
(三)关于监督方式。
主要有: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或代表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间接选举的代表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代表通过这种方式,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询问或者批评、建议,以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通过执行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走访制度让代表主动接受监督。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与监督问题研究/孙浩//中国知网.2007.6.8
我国宪法以及代表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履职保障问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独具特色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定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一)言论免责权
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指在人大各种会议上,人大代表有权针对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于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人大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任何人也不得以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或表决损害了国家或个人的利益为由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
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非经特别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
(三)时间保障
时间保障是指各级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代表开展职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物质保障
人大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也叫经济保障。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本职工作中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应当对代表履职时所耽误的时间按正常的出勤对待。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费用,其所在的本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各级政府应当将代表的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组织保障
人大代表履职的组织保障也叫服务保障,是指为保障人大代表能够更好的履行代表职务,有关的机构应当为其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组织或服务的保障制度。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履职保障问题研究/杨琴//中国知网.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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