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与选民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明确这一问题不但有利于代表认清自己的角色属性和价值取向,而且它还涉及到代表究竟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时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选民在何种程度上对代表进行监督等诸多问题。
各国在代议制发展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有关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制度,并形成了相应的学说。我国宪法学界也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理论:
(一)强制委托论
即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力交托给组成政府的代表,由代表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代表在选民经常性的监督和控制下行使权力,不得在代议机关中擅作主张,如果代表违背选民的利益和意志,选区选民就可以撤销委托,对其进行罢免。
(二)非强制委托论
该论认为代表和原选区选民应该有委托关系,但代表应该具备相对的独立性,选民对选出的代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发布强制指令。代表有权而且应当在考虑选民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学识独立、负责和有创造性地做出决定,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主张行事,而不一定考虑选民的意志是否与他的意志一致。
(三)集中代表论
该论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区选民的受委托人,而是选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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