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通过依法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使全国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职权
(一)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审议权;
(三)询问权;
(四)质询权;
(五)选举权;
(六)表决权;
(七)提出议案权;
(八)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九)罢免权;
(十)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职权。
二、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参加视察;
(二)参加专题调研;
(三)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活动。主要有:一是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二是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三是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包括:学习宪法、有关法律和人大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三、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周昱邈//中国知网.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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