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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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要点

发布时间:2017-01-11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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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促进

履职促进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督促建议办理等举措,激励和引导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以维护选民的根本利益,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的质量和实效。是当前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能起到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作用,还有利于提升代表履职的质量和实效。

(资料来源:我国地方人大代表履职促进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综述/李春成//人大研究.2016.(11)

人大代表履职的实现方式

1.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度。

2.落实联系选民制度,搭建联系平台。

3.设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的辅助性、服务性机构。

4.完善代表培训学习训制度,借助专门的培训机构,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5.健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6.规范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完善活动网络,重视人大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活动。

7.确立代表履职量化考核制度和激励奖惩制度,量化代表履职效果。

8.重视人大代表在信访制度中的作用,化解社会社会矛盾。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履职方式研究[硕士论文]/张胜//山东大学.2011

 

代表议案

    20082月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编写的《人大代表履职学习读本》将“代表议案”定义为:“代表议案就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

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所有代表议案均列入会议议程的极少。在立法新常态下,各级人大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并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同时,促使人大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不能仅仅依靠人大的自觉,更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保障。

代表议案不能被列入人大会议议程,固然与代表议案质量不高有关,但跟代表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标准的缺失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缺乏列入会议议程的标准,一方面提案人对提案是否能列入议程不好把握,另一方面,人大主席团对议案的处置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人大会期短、开会成本高,人大主席团会尽量地压缩会议议程,往往将“无关紧要”的代表议案排除在会议议程之外。导致一些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进不了会议议程,这严重挫伤了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因此,设定代表议案进入会议议程的标准,十分必要。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技术研究/肖巧平,李咸武//人大研究.20155))

 

人大代表的议案权

    根据宪法、立法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就有法律案提出议案权。提出法律案的内容没有职权范围限制,也未必直接与提出议案人有关。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法律案,能否列人会议议程,处理的程序有三种。一是由主席团决定能否列人会议的议程。如果已经决定列人议程,本次会议就进人审议程序。二是先将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待委员会给出是否列人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本次会议议程。三是先向常委会提出,然后经由常委会向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共设了9个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并针对议案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答复的意见按照采纳的程度从强至弱为:法律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对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等。

(资料来源:地方人大代表议案法规若干问题/王秀秀//人大研究.20164))

立法提案程序

我国立法法规定,以下主体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③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以上的序列是按照立法过程中权限大小排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享有将立法提案列入大会议程的最高决策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机构主体次之,而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最弱。三类主体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立法关系,塔顶的主体高高在上,每年只在大会召开的时候出现一次;塔中间的机构主体是国家运行的中坚力量,但是在提出法案的同时难免带上自身利益的色彩,很难保持中立;而群众基础最为牢固的金字塔底部,虽然有着有人民朝夕相处的天然优势,但是在提出法案这个问题上不仅要客观上面临着制度设计上的层层障碍,也要处理主观上怠于履行职权的顾虑和长此以往形成的习惯。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法案可直接列入大会议程,由大会进行审议,机构的立法提案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同意之后方可列入大会议程,而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的立法提案需要全国人大主席团同意之后才能由大会审议,或者经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所以,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被统治阶级的代表者享有民主意义上的立法提案权,但是从程序设计上来看,这一民主意义上的立法提案权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但是对整个立法程序却有着较小的影响。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会遭遇几个方面的障碍:一是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所提法案的分量不如机构所提法案的认可度高,实践中往往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对他们所提法案进行筛选;二是即使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所提法案与机构提的法案一道进入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审理范围,机构提出的法案列入大会议程的概率要远高于代表的提案。所以,代表在立法过程中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立法提案权,这一受限制的症结所在不是提案权本身,而是立法程序设计者对代表们的不信任。而要消除这些不信任,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主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不仅需要国家领导层的政治支持,也需要代表们从自身素质上多下功夫,提出一些符合国情民意的法案,节省国家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资料来源:试论我国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立法提案权(硕士论文)/庞妍名//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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