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省人大司法工作监督的一次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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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省人大司法工作监督的一次积极探索

发布时间:2019-08-14 16:10:00

作者: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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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重点和目标。回想起2007年监督法施行之前,全国各地人大都在积极探索以个案监督为代表的司法工作监督新路。其中,我省人大内司委组织开展的一项监督工作,尽管由于客观原因只开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以其创新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成为人大推动庭审公平和司法公正的一次积极探索,对新时代人大司法工作监督仍然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这就是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工作。

(一)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评议,这在省人大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委会副主任朱忠民同志,副组长为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郑力同志,内司委司法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领导小组指挥下,时任处长于平同志带领司法监督处全体同志,在2006年8月到12月四个多月时间里,完成了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的全部工作。

  要完成目标任务,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司法监督处完成了考察学习、制定方案、准备材料、下发通知、联系代表、组织培训6项准备工作,明确了旁听评议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和标准、形式和方法,向在长的140多位省人大代表发出邀请函,对40多位有意愿参与这项工作的代表进行了集中培训,组织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召开协调会,为旁听评议庭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旁听是为了评议,评议最终要落到纸面上,因此评议表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监督处下了很大功夫,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基本信息和评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4个部分共7张表格。以审判人员的两张表为例:表一的第一层级包括庭审程序、能力、形象、监督和结论5个大项;以其中的庭审能力为例,在第二层级包括查明事实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处置状况能力、协调配合能力4个中项;再以其中的驾驭庭审能力为例,在第三层级包括控制庭审节奏、驾驭庭审程序、限制无关问题和保持庭审中立4个小项。表一共有25个小项可供评价。表二是小组评语,可对审判人员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

  现在看这套评议表,仍然能够感受到它设计的内容都与庭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对应,既体现了对庭审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整体要求,又体现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不同的职责特点,为后来的整理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

  实施阶段从10月27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开始,到12月5日结束,流程是司法监督处提前拿到法院的开庭排期表,联络确定人大代表,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每个小组至少3名人大代表,随机选取案件,事先不告知法院,开庭当天直接到庭旁听。庭审中,人大代表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书面评价。庭审后,评议小组对上述三方综合表现以及提高庭审工作质量提出书面意见。评议后,内司委向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厅反馈评议情况。

  我们一共组织省人大代表57人次,对省法院和长春市法院14起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的庭审工作进行了旁听评议,平均每周3起。虽然数字不多,但由于是首次开展,代表的人数较多,庭审的专业性又较强,因此沟通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的量和难度都不小。但是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施阶段的工作克服了各种困难,顺利完成。

  旁听评议庭审对相关人员和工作的促动作用比较明显。在人大代表现场旁听评议之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诉讼律师都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庭审工作,庭审质量更有保障,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庭审秩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地维护。工作期间,多位法院的同志询问活动什么时候结束,直言都怕被人大抽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厅对这项工作始终全力支持,不仅选派骨干参与培训代表,而且每次旁听都积极配合。特别是省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为旁听评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旁听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上述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反馈,与人大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参与旁听评议的人大代表都很认真负责,积极性很高,工作起来很投入。对他们来说,这是担任人大代表的一段特殊工作经历,而他们也成为我省为数不多参与过这项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

(三)

  旁听评议结束后一周,内司委形成了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之所以叫“试点”,是因为内司委曾计划将这项工作推广到全省,并列入委员会工作要点,致函各市州人大内司委。但是由于监督法的施行,地方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探索受到法律规范和大的形势影响,这项工作没有继续开展下去。

  与个案监督不同,旁听评议庭审工作主要针对庭审而非具体案件,通过对庭审程序及相关人员的庭审表现进行评议,督促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庭审公平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各评议小组及人大代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上:

  对审判人员,指出庭审中个别法官与当事人耳语,长时间闭眼,个别刑事案件庭审中法警除去被告人械具离开法庭长达几分钟时间等问题,提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和法警要精神饱满,带头遵守法庭纪律,提高使用法言法语和法槌的能力,以及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对庭审中新的争议焦点要及时归纳整理、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等意见。

  对公诉人员,指出个别起诉书存在语法和逻辑错误,个别人员不熟悉案情,在庭审中比较被动等问题,提出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形象要庄重严肃,起诉书要严谨规范,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出庭准备等意见。

  对辩护律师,指出个别律师询问当事人存在诱导倾向,对同一内容重复过多,发言偏离主题,个别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庭审中一言不发等问题,提出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辩论能力和责任意识等意见。

  这些问题和意见,体现的是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对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司法工作特别是庭审工作,时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亲历者,在省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谨以上述文字重温和记录这段历史,向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大代表和各位同志致敬!

  (作者系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主任)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