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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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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8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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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预〔2018〕90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县(市)及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0号)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财政预算各项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按照预算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确保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有效解决的新要求。配合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预算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突出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要求,强化支出预算和政策安排,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改进预决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约束,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讲求绩效的预算管理制度。要坚持和尊重人大审查监督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定位,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机制,落实人大对预算的知情权和审查权,增强接受人大审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为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创造条件。

  二、着力提升支出预算和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优化财政支出总量和结构。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政策取向,结合财政经济形势、财政收支状况、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政策、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等,统筹研究提出年度预算支出总量的安排建议。财政支出总量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保持衔接,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要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大对重点支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投入,集中财力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区分轻重缓急、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分年用款进度统筹安排,严格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从紧安排会议费、宣传费、课题费、委托业务费等非刚性非重点支出。

  (二)完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加强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按照分年用款额度纳入三年支出规划,发挥规划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对重点支出,要按照清理规范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及时规范调整承诺过高、保障过度等不可持续支出,撤销压减无效低效支出。对重大投资项目,预算部门要扎实开展前期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要件;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部门预算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适应预算部门日常运转和开展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增强部门日常经费保障能力,逐步解决项目支出补充运转经费问题。准确把握项目支出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构建内容完整、结构优化、定额科学、程序规范、修订及时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为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奠定基础。健全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和优化配置。适时调整完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标准,科学有效地规范预算部门的支出行为。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坚决防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财政支出。努力提升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建立和强化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效率、存量资金规模挂钩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规范转移支付项目设置。财政部门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分类。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定期评估,对政策到期、预定目标实现、没有效果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要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对确需保留的,主要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要规范新设专项,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需新设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财政承受能力和风险评估,设定绩效目标,报政府批准后设立。

  (五)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及市县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统筹研究提出全省新增债务限额需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下达债务限额后,要及时研究提出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限额的分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省本级及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

  (六)科学编制财政收入预算。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充分考虑财政经济形势、税费政策调整等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收入预算。严格执行收入预算从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的有关规定,不得向下级财政部门、征收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不得设置与财政收入规模或增幅挂钩的考核指标。预算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准确预测、如实编报财政拨款以外的各项收入,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到位率。

  三、着力强化支出预算的约束力和时效性

  (一)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各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对预算法规定的政府预算调整情形,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编报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预算部门在执行中新增的支出需求,原则上调整当年预算支出结构解决,需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调剂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动用预备费等政府预算预留资金的,应当向政府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不得先支出、后报批。

  (二)严格预算执行时限要求。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政府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预算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分解下达。本级预算财力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在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执行数的90%和70%比例提前下达后,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代编预算,应当在6月30日前分解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性质资金,可以分批下达或一次性下达后再行清算,最后一批下达不得迟于9月30日。截止9月30日未分解下达的本级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收回总预算。预算部门要抓紧组织执行预算,及时启动政府采购、资金请领和拨付等工作,将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财政资金交回财政部门,将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和预计当年剩余资金交回财政部门或按规定调剂使用。

  (三)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修正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细化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打破专项固化僵化、只增不减的格局。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及时确定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后下达。涉企资金应当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因素、权重和标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后下达。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部门项目支出及专项资金预算的前置条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预算绩效自评内容,完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案,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积极引入和加强第三方评价力量,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完善政策和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草案报送同级人大审查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财政部门要在批准的限额内有序发行政府债券,按规定将政府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组织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要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监测,及时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施策,深入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六)规范财政收入执行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征收财政收入,不得虚收空转、编造虚假收入、收取过头税费。严格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类核算预算收入,严禁将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范围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向企业承诺在本地缴税可按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税收返还或减免。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收入预算执行和征缴监控体系。

  四、着力改进预决算编报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一)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资金统筹,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规定,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全面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二)严格履行预决算编报程序。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科学规范地编制预算,细化相关情况说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统筹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和同级人大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接受初步审查,相应修改完善预算草案及报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决算编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政府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改进预决算报告和草案编制。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改进预决算报告编写方式,在反映规定内容基础上,应当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满足各界代表的审查需要。要按规定细化预决算草案,本级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列到款;转移支付预决算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加强对预决算报告及草案中专有名词和数据口径等的注解说明,细化对预算支出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增强预决算报告及草案的可读性、可审性。

  (四)细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范围,按照人大审查监督工作要求,细化预决算草案及报告编报。支出预算和决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逐项编列重大投资项目及其立项依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资金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支出决算要反映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绩效、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情况。预决算报告要反映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与实施情况,财政出资参与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实施效果等情况。

  五、着力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落实人大预决算决议。财政部门要将人大有关预决算决议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支出政策、分配财政资金、完善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积极予以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整改落实机制,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能够立即整改落实的,应当立行立改;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要通过深化改革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人大说明原因。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通报预决算决议工作安排及整改落实情况。

  (二)积极配合人大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人大组织的座谈会、通报会,认真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为编制预算、分配资金、制定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在人代会期间,有关部门要做好向人大代表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根据人大专题调研、调查要求,客观反映和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扎实做好配合工作。按照人大专题审议要求,认真起草汇报材料,由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并如实回答人大询问。

  (三)完善服务人大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联络员制度,保持闭会期间的联络,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吸收采纳。要加强日常联系服务机制,在预算、国库和债务等内设机构指定专人,作为与人大相关机构的日常联络员,按要求及时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政府债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要加强政府预算的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编报人代会参阅资料,便于人大代表更加深入地了解政府预算草案和报告反映的内容。要持续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更新的及时性,配合人大通过联网系统发现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与人大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虚心听取和认真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意见建议,坚持不懈地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确保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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