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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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0-05-14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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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代表建议的征集

1、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两个月,起草关于提前征集代表建议函,印制代表建议专用纸和建议专用信封分别寄送给省人大代表,请代表通过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或代表个人的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活动,了解情况,收集意见,会前形成书面建议。

2、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形成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征集;代表在闭会期间形成的建议,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代表联络处负责征集。

二、代表建议的核对

(一)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案,有标题、具体意见和建议。

2、代表建议应当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事先打印好的建议,也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

3、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并填写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1、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或提出申诉。

2、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经济纠纷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或常委会的有关信件,在大会期间交大会信访组;在闭会期间交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办公室处理。

3、代表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应当直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代表建议是写给有关领导或其他机关的,应当直接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可退回代表或请代表重新填写。

三、代表建议的分办、交办

1、建议反映的问题,按分级办理的原则,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分级交办。

2、在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代表建议的登记、打印、分类和分办工作。

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建议,应当及时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驻会人员办理,并要求承办人员见面答复代表。同时,代表要签署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见,办理完毕后交议案组存档。

对于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建议,会后继续分办。

3、代表大会结束后,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将收到的代表建议继续整理、分办,确定承办单位。

涉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4、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代表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对建议进行交办。参加会议人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秘书长、议案处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建议所涉及的其他承办部门分管的领导及处室负责人,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办事部门负责人,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会上,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讲话,对建议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5、在闭会期间征集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

1、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建议所提问题和要求,都要有交待,不要敷衍,切忌说空话。

代表提出的建议如果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合的,承办单位要如实向代表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态度要诚恳、谦虚,文字要通顺、简明。切忌以生硬的态度,对代表的建议进行驳斥。

2、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见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代表应当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承办单位需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时,应向代表或联名代表的领衔人附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答复的意见。代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征询意见表》,分别寄回承办单位和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3、对于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先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

4、对答复代表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

5、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不能只答复领衔代表。

6、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要求,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五、代表建议的督办

1、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具体工作由代表联络处负责。

2、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要经常了解各承办单位贯彻实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条例,建立领导责任制、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情况。采取电话、走访和召开承办单位和代表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办理情况。

3、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4、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的办理情况,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意见。

5、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适时组织省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评议,加大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六、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每年10月初,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协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七、代表建议的立卷、归档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将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原件、承办单位的答复件一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便备查。年终送交机关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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