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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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0-05-14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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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一条 作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的筹备工作应该从代表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前开始。

代表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前,由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关于召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的内容包括:建议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主要议程。决定草案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副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向常委会党组汇报。经同意后,将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纳入《关于召开吉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的请示》,以常委会党组名义上报省委。省委批准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决定草案列入代表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前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起草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两个月前,拟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起草,送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的内容应包括: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会议的指导思想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会议的日程安排及有关程序的建议;会前的准备工作和时限要求;会议的生活安排;会议有关材料的分工;大会秘书处的设立及其任务等。在大会秘书处组建之前,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

第三条 就召开大会的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

根据常委会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举行两个月前起草关于召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请示,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通过后,以常委会党组名义上报省委。请示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临时党组成员建议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邀请到主席台就座和出席开幕式、闭幕式的领导同志建议名单,列席人员建议名单,选举办法草案,会议组织工作等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 发出代表大会通知

在代表大会召开的一个月前,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向省人大代表,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吉林省军区政治部发出通知,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

(一)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预告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和会议建议议程。

(二)关于召开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告知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提出组建代表团的要求;要求报送拟担任团长、副团长及各组组长名单,分组名单,召集人名单和请假代表名单;代表团报到时间及驻地安排;通知召开先遣工作人员会议的时间安排及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分配等。

(三)关于代表报到的通知。此通知随同具体事项的通知一并发出。

(四)关于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列席人员报到时间、地点,参加各次大会、小组会时间。

第五条 组建大会秘书处及秘书处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人选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出任,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副秘书长人选由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省委组织部负责人、省委宣传部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出任。

代表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前,组建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组、组织组、材料组、简报组、宣传组、保卫组、信访组、总务组、议案组、计划预算组等。根据需要,大会秘书处还可以设其他组。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各组工作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分别由各组组长和副组长,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省直有关部门中协商抽调。

大会秘书处各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秘书组:起草会议通知;编印会务工作手册;印发会议的议程、日程;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制作会议所需的各种证件;大会电子会务系统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管理使用;预备会议、各次大会、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坐席安排和组织引导工作;大会文件的印发、保管、清退;规范会议文件等文字材料的印刷格式;发放代表会议证件和用品;与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联系;起草各次大会、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会序;会务总值;召开大会时,负责代表签到;及时为播音员提供宣读的文件;会议文字、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等。

组织组:草拟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大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名单;掌握代表出缺席情况;登记各代表团团长、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人员名单;汇总各代表团讨论组编组表;调配和借调大会工作人员;制发工作人员证;了解、反映代表酝酿各项选举的候选人情况;提出关于监票人名额分配的意见,与各代表团沟通,提出监票人名单草案;选举事项的具体组织、承办工作,起草选举办法和有关情况说明,印制各种名册和登记表、选票等;了解、反映认为有必要报告大会常务主席的重要情况。

材料组:协调有关大会报告的起草、印刷工作;联系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起草部门,督促其根据代表审议意见进行修改;起草上述报告的决议草案。

简报组:编辑校对、印制会议简报等。

宣传组:组织上会记者队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并抓好落实;审定、提供用于新闻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稿和新闻报道稿件等;会议有关音像资料的录制、整理工作。

保卫组:会场、代表驻地及代表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保卫;会场和代表驻地的车辆疏导工作;维护上访秩序等。

信访组:信访接待;受理省人大代表转交的信访工作;将重要信访情况整理汇报给大会秘书处。

总务组:大会经费预算和决算;安排代表驻地、代表团分组讨论地点;购买大会办公用品;安排调度会议车辆,核发车辆通行证;大会会场、分组讨论会议室的布置和服务工作;医疗保健;文娱活动安排;代表迎送等。

议案组:提出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的建议;登记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起草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会议汇报的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议案办理的具体事宜。

计划预算组:收集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的审议意见;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计划、预算两个报告做好服务工作;起草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主席团提交计划、预算两个报告的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

第六条 开好大会秘书处的两次筹备工作会议

在代表大会召开两个月前,召开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通报关于筹备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事项,宣布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名单和职责、任务,对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要求。会后,大会秘书处各组根据筹备工作的要求制订本组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人员名单,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各组的工作计划,提交到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上,发送大会秘书处各工作机构。

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召开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第七条 大会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各组负责人就省领导参加大会的有关活动、提交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时间、提供代表的有关材料、“两会”日程的衔接工作等,分别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大会步调一致、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八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为大会召开作最后准备

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召开常委会会议,主要为大会作最后准备。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通过大会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审议大会日程草案,提请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通过常委会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审议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到大会召开前3日,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应基本就绪。

第九条 开好代表团先遣工作人员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周,召开各代表团的先遣工作人员会议。会议由拟任的一位大会副秘书长主持,由秘书组、总务组、组织组、保卫组等大会秘书处有关组的负责人通报会议安排和组织工作,部署代表报到和生活后勤、安全保卫工作,分发会议证件,分配代表团驻地及房间,安排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会场等。

第十条 组织代表报到

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一天半为代表报到时间。在各市、州和驻军的省人大代表,由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驻军有关办事机构组织报到。代表到长时,大会秘书处要做好迎接工作。代表团到长后,由秘书组及时统计汇总代表报到情况。

第二章 大会开幕前的几次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和临时党组、支部书记会议

如有必要,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由省委召开与会的中共党员代表和工作人员大会或临时党组、支部书记会议。

党员大会请省委副书记主持,省委书记作重要讲话。会议方案由省委组织部提出并组织实施。

临时党组、支部书记会议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

报到后,各代表团,由拟任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小组,并推选小组召集人。酝酿会议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各代表团推选和审议的情况,由秘书组、组织组分别收集、综合并报大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大会预备会议

会议开幕前一天下午,召开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代表出席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坐。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等。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是:(1)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2)表决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3)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4)决定大会会议日程安排;(5)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6)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7)其他需要第一次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在主席台就座。换届时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上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由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中的各代表团团长担任。大会开幕、闭幕时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常委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其他各次全体会议,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负责主持当日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会议几个单元的大体划分

会议一般分五个单元进行,每一单元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和若干次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第一单元,会议开幕,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草案;第二单元,审议法规案和其他议案;第三单元,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四单元,选举事项;第五单元,审议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各项决议草案和法规草案的表决稿,大会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会议闭幕。

第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选举省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表决各项报告。每次会议一般安排三次或四次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法规案的说明,选举和通过各项决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是代表审议的主要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一般安排一天半时间;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安排一天半时间;其他事项安排一天半时间。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主持。

第十七条 大会开幕

大会开幕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宣布大会开幕后,先请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国歌,然后进行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第一项议程,由省长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第二项议程,审查计划报告;第三项议程,审查预算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不作口头报告,印发书面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一起,在开幕会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集中进行审议和审查。

第十八条 大会期间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按照日程安排,会议举行若干次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为主席团会议做准备,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三)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和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二)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三)听取和审议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四)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五)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提请大会表决;(六)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七)依法处理罢免案和质询案。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

第十九条 代表团团长会议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主席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审议和审查情况以及有关选举事项的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案表决稿。对代表提出的有些重要意见没有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中采纳的,由法制委员会派人在该法规案交付表决前,向代表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会议期间,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派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各项报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大会秘书处分别请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办公室和省检察院办公室提出具体的安排方案。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各部门负责人,由大会秘书处通知各代表团,由会议主持人向代表介绍。有关机关,必须选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准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

各项报告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其报告认真进行修改。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大会秘书处材料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起草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的决议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等。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选举

换届时的选举程序是:省委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同志受省委委托,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出选举的人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代拟,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通过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按表决器、举手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大会选举前,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人为总监票人。大会进行选举时,先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投票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再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包括另选他人的名单及其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四条 大会闭幕

大会闭幕时的全体会议首先对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各项决议草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各项表决进行完毕后,由常委会主任致闭幕词。换届时,当选的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与会代表见面,然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致闭幕词。最后,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国歌,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章 会议的其他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稿的起草和文件的印发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由办公厅负责起草,于会议举行的2日前送请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主持词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的出缺席情况,本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重要问题等。

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由材料组起草。大会的其他文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各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

会议文件分为正式文件(含书面报告)、参阅材料等。正式文件是指列入会议议程的文件;参阅材料是指提出报告单位对列入会议议程文件提供的相关资料。

会议文件在大会开幕15日前送交办公厅登记编号并核对格式。

第二十六条 会场的安排

大会预备会议在省宾馆礼堂举行。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其他代表在一楼有表决器的座位就座。

大会全体会议在省宾馆礼堂举行。主席台正面悬挂国徽,国徽两侧为国旗、松柏,主席台沿口上方挂会标。主席台前摆放鲜花。主席团成员、不是主席团成员的省级现职领导和老同志在主席台就座。大会执行主席在第一排就座。一楼会场为代表席;二楼会场、三楼会议中心为列席会议的列席人员席。代表团的席次,按各市、州和解放军代表团的顺序,从左至右依次排列。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台席次图由秘书组提出方案,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主席团会议在省宾馆主席团会议室举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主席台就座。主席团成员坐在有表决器的位置上。会场内设报告席、记录席。

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安排在代表团驻地召开。

第二十七条 代表议案的处理

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请其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截止后,议案组应当及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并向大会秘书处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稿,经大会秘书长审核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会议期间,对有提议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代表依法提出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应当立即向常务主席汇报,由常务主席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编号,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议简报和新闻报道

大会简报由各代表团负责编写,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字,经简报组编审后印发。大会简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的审议情况,特别要多反映基层代表的意见。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民主、求实、团结为主的正面宣传方针,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会议的进程和主要情况。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信访室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部门,就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作出安排。对可能在大会期间出现的问题,加强预测和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制订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保卫组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

对大会期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宣传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处置预案处置。

第五章 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的

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布法规、决议、决定

大会通过的法规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予以公布。

大会通过的决议,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签发,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布人事任免的名单

大会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大会闭幕后,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分析,拟订交办的计划,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落实交办工作。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提出办理要求,重点交办。

第三十四条 大会文件的编印

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法规、决议、选举和通过的名单等,按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及时刊登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由办公厅印制会议文件汇编。

第三十五条 会议文件的归档

大会秘书处各组应指定专人,于大会闭幕后的十日内,负责将会议各种文稿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简报、会议记录和录音录像等,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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