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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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3年6月15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主任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7-19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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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宣传工作,宣传人大立法工作成效和进展,根据省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立法新闻发言人,由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立法工作信息的发布。

  第三条  立法新闻发言人发布立法工作信息,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通报重要立法工作、发布重大立法新闻、策划重点立法宣传,及时向常委会党组请示汇报,确保立法工作信息发布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

  (二)突出立法工作重点。聚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和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实施,及时反映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进展情况;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把握人大角度、突出人大特色,使立法工作信息发布成为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第四条  立法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介绍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情况;

  (二)介绍立法工作安排、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通报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四)介绍新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

  (五)回应社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涉立法有关问题的关切;

  (六)发布其他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立法工作信息。

  第五条 立法新闻发言人可以采取定期发布和不定期发布两种工作方式。

  定期发布一般为每两个月一次,安排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发布内容一般为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不定期发布内容主要为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情况,重要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创新举措和工作实效,以及根据社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涉立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及时发布信息或者意见。

  第六条 发布立法工作信息一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情况介绍会、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发布立法工作信息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对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参加人员、参加媒体范围、发布内容、备答口径、会场布置、现场组织、新闻报道等作出安排。工作方案送常委会办公厅宣传信息处,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发布立法工作信息的现场组织、报道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按照《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王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