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6月12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预算委员会收到这个议案后,立即组织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预先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7月14日,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或免征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政府按照资源税法相关授权要求,经过充分调研测算,拟定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和减免税办法,采取税制平移模式,与资源税法保持一致,同时落实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将我省现行税率调整至幅度内最低标准,税负整体水平不变。具体适用税率方面,89个税目实行税率平移,调整10个税目税率,取消1个税目,新增2个税目;计征方式方面,101个税目中96个实行从价计征、5个实行从量计征;减免征资源税方面,制定了《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规定了3项免征、1项减征资源税的特定情形。
预算委员会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没有不同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 省人大金艳歌